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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办税

对税务机关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

  公开办税,是中国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向群众公开各项税收法规,从而对税务机关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推行公开办税,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均可采用。

  各地公开办税应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根据办税公开的具体内容,适当选择易于群体知晓或相适应的形式,防止形式主义,注意勤俭节约。

目录

公开办税公开内容

  公开办税公开内容如下:

  (一)税收政策。按规定公开最新及常用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服务事项。按规定公开办税服务厅受理的服务事项清单。

  (三)办税程序。依据办税指南公开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程序。

  (四)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标准。

  (五)办理时限。对依法可以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应作出公开承诺。

  (六)其他事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如办公时间、服务人员信息以及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

公开办税的形式要求

  公开办税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的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

  (二)对外公开的税务网站、12366平台;

  (三)税务公示、公告、函告;

  (四)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

  (五)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

  (六)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办税公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定期公开以按年、按季或按月为主;不定期公开坚持时效性原则,阶段性工作分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公开办税的期限

  公开办税的期限要根据公开事项涉及工作的时间跨度,确定事项公开保留的时间长短。需一次性公开的,应一次性公开;需在一段时间内公开的,应在规定的时段内公开;对涉及工作程序、标准等内容需长期公开的,应长期公开。

公开办税的职责分工

  公开办税是国税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项工作应在国税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职能和权限,分级负责公开本级机关履行职责产生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

  在公开本级机关事项时,对与该事项相关联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有关公开事项,也应负责一并予以公开。

  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机关、该部门办税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按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办税公开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职能,担负相应的办税公开责任。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税公开项目的审核。

  (二)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监督工作。包括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系统不依法履行办税公开义务机关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办公室、法规、税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分口负责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

  (五)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单位,包括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下级国税机关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公开办税的监督考核

  公开办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公开时间、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档案建立和保管、责任追究情况等。

  市、县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办税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和当前总局、省局对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围绕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建立或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和公开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办税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项目和标准,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办税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实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办税公开考核办法的要求,采取督导检查、深入纳税人抽查等有效形式,对各部门推行办税公开日常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考核,并将日常考核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

  在办税公开考核中,注重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与做法,查摆分析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成因,重点关注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建立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办税公开内外监督机制。县级国税机关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建立起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国税部门办税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客观评价。

  各级国税机关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税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搞形式主义的,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办税公开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纳税人的觉悟。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容丰富、贴近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办税能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打造良好的办税公开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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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办税公开制度_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2/7/11/art_25594_558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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