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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减免税政策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是防范进口减免税货物税收风险的重要制度,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对税款担保制度作出优化和完善。一是明确主管海关在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税款担保申请,经审核准予办理担保的,主管海关直接通知申报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税款担保相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只需向主管海关申请一次(第十条)。二是明确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和权利提供税款担保(第十一条)。三是删除了关于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时,要求减免税申请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出具《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的规定。

目录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适用范围

  ①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②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③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④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减免税申请人

  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并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获得投资项目单位授权并经按照本条规定确定为主管海关的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同意,可以向其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的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其他组织。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时间

  应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对于进口货物采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货物申报是指概要申报。如果有关进口货物在完整申报后需要以减免税事项进行税款担保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在完整申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主管海关,是指减免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主管海关是指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的海关;减免税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主管海关是指其住所地海关;减免税申请人为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海关是指其办理营业登记地的海关。下列特殊情况除外:

  (一)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海关或者办理营业登记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为主管海关;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或者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的海关为主管海关;

  (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情形;

  (三)海关总署批准的其他情形。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报操作

  第一步:减免税申请人登录“单一窗口”,进入货物申报——减免税后续申报——税款担保申请,提交税款担保申请。

  操作要点:

  准确选择申请税款担保原因(下拉菜单4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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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济南海关发布)

(图片来源:济南海关发布)

  第二步:减免税审核关员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准予办理担保的意见,符合规定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以下简称《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第三步:减免税申请人通过“单一窗口”查看审核回执,无需再向海关领取纸质《准予担保通知书》,系统自行打印即可。

  第四步:减免税申请人向申报地海关填报报关单。

  操作要点:

  ①随附单证栏选择“ 准予担保通知书”,并填写《准予担保通知书》编号。

  ②征免方式填报保证金(代码:6)或保函(代码:7)。

(图片来源:济南海关发布)

  第五步:减免税申请人提供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按规定向申报地海关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相关手续。

  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指《海关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

  ①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③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④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目前海关正在试点的关税保证保险、集团财务公司保函等也属于上述范围。

  第六步:减免税申请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保管和使用凭保进口的货物。

  第七步:准予担保期限届满前,可根据有关情形进行延期。

  第八步:减免税申请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向申报地海关办理解除税款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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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济南海关发布)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常见问题答疑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海关受理申请后多久可以查询办理结果?

  答: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准予办理担保的意见。符合政策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以下简称《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

  2、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期限多久?可以延期吗?

  答:《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确定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主管海关可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

  3、持凭《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可以直接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吗?还需要其他财产权利吗?

  答: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以及减免税申请人提供的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

  4、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在申报时如何填写?

  答: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例,申报单位通过货物申报--减免税后续申报--减免税后续申请--税款担保申请进入担保申请界面,界面黄色底色栏目是必填栏目。申请表填写请务必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1)“申报地海关”栏目填报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名;

  (2)“海关注册编码”栏目填写减免税申请人在海关的10位备案编码,未在海关备案的可不填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目填写减免税申请人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此处要特别注意的是,申报时系统会校验操作单位与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受托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一致。

  (4)“申请担保原因”栏目可单击空格键,从下拉菜单中4个选项中选择1项符合申请办理税款担保的具体情形。

  (5)“征免性质”栏目可单击空格键,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填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应的征免性质代码。

  5、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模块更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调整后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模块与《海关减免税税款担保申请书》格式文书保持一致,界面更为简洁、填写更为简便。此次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增加“受托单位”字段,受托单位指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其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手续的单位;

  (2)取消表体“商品编码”字段,取消后规格型号由申报单位自行填写,在暂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为空,待申报报关单时填写。

  (3)调整“进出口岸”字段为“进出口岸/进出境关别”,填写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如果是进口转关运输的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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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操作锦囊 | 减免税之货物税款担保办理-济南海关发布   https://mp.weixin.qq.com/s/2vf0-D4V6wEatYsXbbvxOA
[2].  实用贴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办理指南-天津海关12360热线   https://mp.weixin.qq.com/s/17jKXkzs7cGNgyj0-J5N9Q
[3].  津关解读 | 减免税政策大讲堂:四、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天津海关12360热线   https://mp.weixin.qq.com/s/xCYukVOsM0Dk56k83OsfjA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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