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并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获得投资项目单位授权并经按照本条规定确定为主管海关的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同意,可以向其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的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其他组织。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业务常见问题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新版《减免税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办法修订,将近年来海关下放减免税审核权限、简化单证、推行减免税无纸化、取消减免税备案等便利企业的业务改革成果纳入其中进一步明确,体现海关减免税工作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流程、规范管理,强化监管、改进服务。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业务常见问题答疑如下:
1、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前,应如何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前,应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证明材料。新版《减免税管理办法》已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减免税申请人只需在办理项目项下首次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提交相关材料,海关将一次性完成审核。
此外,考虑到仍有部分减免税申请人希望能够提前进行免税主体资格确认,因此海关给予其自主选择权,允许其在首批减免税货物进口前提前到海关进行免税主体资格等项目信息确认。
2、减免税申请人如何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使用电子口岸IC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进入“标准版应用-货物申报-减免税”模块办理相关手续。
操作流程指引可通过“标准版应用-用户手册”下载“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减免税)”了解。
提示:单一窗口将于2021年3月1日更新完毕,届时企业需按照最新格式文书要求填报相关业务信息,操作流程则与之前没有变化。
3、社会团体、学校等减免税申请人,可否自行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可以。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并申领电子口岸IC卡,即可自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4、减免税货物必须在减免税审核确认的主管海关申报进口吗?如:主管海关为广州海关,货物可否向黄埔海关申报进口?
可以。减免税申请人应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时,向海关填报“申报海关”(可为减免税审核确认海关外的其他海关),减免税货物需向该申报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手续。
若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的申报海关与货物实际申报海关不符,减免税申请人需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或撤销重新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5、减免税申请人未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审核确认,但货物已到港,可以先申请减免税税款担保放行后,再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吗?
符合新版《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对于上述需要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6、减免税申请人于新版《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3月1日后是否仍有效?
是的。根据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因此,新版《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后,若您企业所取得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则仍可办理减免税货物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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