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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地

海关术语

  进境地是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目录

关境

  海关合作理事会(简称CCC)对关境的定义是“完全实施同一海关法的地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只适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3个单独关境地区。所以我国的关境小于国境。当然,如果属于单独关税区的港、澳、台的关境和中国大陆的关境加起来,还是等于国境的。关境也叫“税境”或“海关境域”,即实施同一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以及贸易管制的境域,是国家或地区行使海关主权的执法空间。

口岸

  口岸原意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对外通商的沿海港口。但现在,口岸已不仅仅是经济贸易往来(即通商)的商埠,还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往来港口;口岸也已不仅仅指设在沿海的港口。随着陆、空交通运输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货物、进出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邮件包裹等,可以通过铁路和航空直达一国腹地。因此,口岸是由国家指定对外往来的门户,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依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和通道等。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其中:一类口岸指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二类口岸指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通知》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通知》,为加强口岸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口岸开放的水平,国务院决定对全国的二类口岸进行清理整顿,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审批二类口岸。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4号文件,对《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正。修正内容主要包括:

  口岸定义修改为“口岸是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与原定义相比,由原来的“出入国境”修改为“直接出入国(关、边)境”。因此,口岸通常都是建立在边境或沿海地区,中部地区的口岸大多为航空口岸。

  对口岸的分类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其中一类口岸定义为“是指允许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陆、空客货口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类口岸定义为“是指仅允许中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空客货口岸,以及仅允许毗邻国家双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铁路车站,界河港口和跨境公路通道。”与原一、二类口岸定义相比,口岸面向的对象范围更广、区别更清晰明确。即一类口岸面向的对象既包括中国籍,也包括外国籍;而二类口岸只包括中国籍和毗邻国家的双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

  《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

  《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提出“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口岸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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