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指不考虑持股时间且仅持有一股即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等。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即可享有这种权利,且每一股东均可单独行使。
单独股东权的内容
1.自益权
自益权,股东行使此类权利时,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股东为自己谋取直接的经济利益。
自益权主要体现在股东的财产权方面,具体的权利包括:
股利分配请求权或分红权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股权(股份)转让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股权转让过户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增资优先认缴权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或退股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股权凭证交付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名册变更记载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权
(新《公司法》第九十条)
2.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决议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者地位而享有的对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做出一定意志表示的权利。
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行使表决权不仅是使自己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途径,更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表现。只有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才有可能将股东个人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并借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实现其出资资本化收益。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表决权数按照股东股份数来计算,股东在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对应一表决权。
3.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权。《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的区分
根据是否需要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行使权利,可将股权区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均为单独股东权,共益权中虽然有相当一部分是单独股东权,但限于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才能行使权利的情形也不少见。
可以由股东单独行使的权利为单独股东权。法律对这种权利的行使没有设置任何限制,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即可行使股权。
只能由少数股东行使的权利为少数股东权。法律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即只有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这里的核心是要求“持有一定比例股份”。至于是一人股东单独持有一定比例股份,还是若干股东联合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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