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因给付内容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偶然事件是否发生,协商确定的价格之于双方,均是一个不确定的机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因此,该类合同的履行在公序良俗原则中往往被束以更高的要求。
射幸合同的理解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对一些偶然性事件的结果进行押注交易,如打赌、买彩票、期指买卖、买保险等。此类活动一个学理上的名字为射幸。射幸(aleatory)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在词源上,与alea(意为骰子)和aleator(意为玩骰子者)有联系,意思就是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
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当然,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双方的给付并不一定是等价物,是否给付基于偶然事件的结果,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订立合同的主要诱因在于,各当事人对都认为自己所获得的允诺比自己给出的允诺更具价值,即所谓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更大。
在保险合同项下,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保险公司之所以能盈利,就在于利用,对理赔的小概率事件的“精算”。
射幸合同的特征
(一)射幸性或机会性是射幸合同最本质的特征
即以将来某种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作为合同的标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是一个机会。
射幸合同的机会性与附条件民事行为相似,两者的区别在于附条件民事行为是将这种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条件,而射幸合同是将这种将来不确定的事件作为合同法律行为的标的。
(二)射幸合同的关键性特征
1、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或然性
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
2、射幸合同双方的风险不平衡
与射幸合同有关交易行为,是一种预测不确定的买卖。
3、射幸合同需要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射幸合同需要国家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因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与其他民事行为的“法无授权即可为”的适法性不同,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适用行为法定原则,明确规定订立和履行程序。同时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这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4、射幸合同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射幸合同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可能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会一无所得。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区别
实定合同是指在缔约时,每一方当事人可以受领的对价都是肯定而且都是确定的有偿合同,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尚确定的合同。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内容:偶然事件/具体确定的事件;
(2)合同的法律效果:
实定合同的法律效果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通过法律规则进行认定;
射幸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由当事人作出不确定的预测,实际法律效果随着事实的演进而得以确定;
(3)法律适用:射幸合同由于本身具有较高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一般不适用显失公平、情势变更的规则;
(4)有偿性质:虽然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均可以为有偿合同,但是,射倖合同的有偿性一般不具有等价性,而有偿的实定合同一般表现为等价有偿。
(5)法律规制:由于射幸合同的风险性和投机性较大,在法律上相较于实定合同具有更严格的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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