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己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违约责任的合同。
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的区别
(1)两类合同的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是为缔约当事人自己设定合同权利义务,涉他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
(2)效力不同。束己合同对缔约当事人有约束力,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不能当然地有约束力。涉他合同虽然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却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65条)。
(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不享有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等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制度的基础,是所有缔约合同主体自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整个过程应遵循的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指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593条,也只能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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