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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是国家为筹措资金,按照信用的原则,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

  政府债券的发行一般以公募为主。有的政府债券附有息票,持券人可以按期领取利息,有的政府债券没有息票,到期按票面金额一次还本付息。政府债券一般在国内以本币币种发行,称政府本币内债;有时也在国外以外币币种发行,称政府外币债券。政府在国外发行的外币债券与国外一般借款一样,构成了一个国家的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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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的性质

  政府债券的性质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形式上看,政府债券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债券的一般性质。政府债券本身有面额,投资者投资于政府债券可以取得利息,因此,政府债券具备了债券的一般特征。

  第二,从功能上看,政府债券最初仅是政府弥补赤字的手段,但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共开支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具备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

政府债券的特征

  政府债券作为国家财政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国家信用方式发展的结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它对调节国家财政收支状况和市场货币供给量,对于集中资金进行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债券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安全性高。由于政府债券是政府发行和提供担保的,由政府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信用程度高,基本上没有风险,是所有债券中安全性最好的一种债券。

  2、流动性强。政府债券是一国政府的债务,它的发行量一般都非常大。同时,由于政府债券的信誉高,竞争力就比较强,市场属性好,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债券的二级市场十分发达,一般不仅允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还允许在场外市场进行买卖。这样,发达的二级市场为政府债券的转让提供了方便,使其流动性大大增强。

  3、减免税待遇。大多数国家规定,购买政府债券与购买其它收益证券相比,可以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甚至免税。

  4、抵押代用率高。国家债券的持有者不仅可以在到期前到市场转让,还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5、调节市场货币量。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可以有效地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进而实现对宏观需求的调节。

政府债券的类型

  政府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国家债券可按发行主体、期限、用途、是否流通交易等标准来划分类型。下面主要介绍按发行主体不同划分的两种类型:

  依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不同,政府债券可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

  1、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公债券或国库券,简称国债,它是中央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而发行的。各国中央政府债券的名称不尽相同,但发行的目的都是为了弥补国家预算赤字、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战争经费开支,归还旧债本息等。中央政府债券有各国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如美国的国库券、日本的国债、英国的金边债券、加拿大的联邦政府债券等;也有由政府有关机构发行,一般由政府担保,如美国的联邦政府代理机构债券、日本的政府保证债券等。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有各种不同的期限,一般将它们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组,在证券市场上,其发行量和交易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短期国库券,作为货币市场的一种工具,具有“近似货币”的性质,风险小,流动性强,收益率也较高,是深受投资者青睐的金融资产

  2、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券,又叫市政债券。它是中央政府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为了特定的目的而发行并偿还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要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级次组成,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由州、市、区、县和州政府所属机关和管理局发行。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则由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前者是指都、道、府、县、市、镇、村政府,后者是指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和开发事业团等。

  地方政府债券按用途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其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保证。

我国的政府债券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国债发行基本上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是第一阶段,80年代以来是第二阶段。

  50年代,我国发行过两种国债:一种是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当时,一方面我国刚解放,经济基础薄弱,财政收入有限;另一方面,要继续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还要恢复和发展经济,财政支出较大,同时通货膨胀情况也比较严重。于是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举借折实公债,其发行对象是城市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和富有的退职人员,其他社会阶层人士可自愿购买。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募集与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公债应折的金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另一种是1954年至1958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以后,为了加速国家经济建设,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于1954年开始连续发行建设公债,一共发行了5次,发行对象是社会各阶层人士。60年代和70年代,我国停止发行国债。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政府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下降,部门、企业和个人占的比重在上升,同时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债特点来调节经济,中央政府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1981年至1997年,我国发行的国债品种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债券、基本建设债券等。国债发行规模越来越大:1981-1984年每年发行40亿元;1987年突破10O亿元;1994年突破1000亿元;1997年突破2000亿元,达到2412.03亿元;1998年达到3228.77亿元;2000年突破4000亿元,为4157亿元;2001年为4483.53亿元;2002年为5679亿元;2003年为6404亿元;2004年达到68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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