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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优先原则

  市价优先原则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集中竞价成交时适用的竞价原则。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柜台书面竞价时,除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外,市价买卖申报将优先于限价买卖申报。

  股票的市价,是指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达成的成交价,通常所指的股票价格就是指市价。股票的市价直接反映着股票市场的行情,是股民购买股票的依据。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股票的市价处于经常性的变化之中。股票价格是股票市场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这一价格又称为股票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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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原则概述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集中竞价成交时,除了适用市价优先原则外,还包括以下几种:

  (1)价格优先原则。在相同时间内办理委托的,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例如,甲买入某种股票的申报价为10元,乙买入同种股票的申报价为10.1元,则乙优先成交。A卖出某种股票的申报价为20元,B卖出同种股票的申报价为20.2元,则A优先成交。

  (2)时间优先原则。当委托价格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交易成交。申报时间先后的确定,在口头申报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听到委托的顺序排列;在书面申报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接到的书面凭证顺序排列;在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

  (3)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价格优先原则在具体执行时,若以口头唱报竞价,则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柜台书面申报竞价时,除了买卖价位相同立即成交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则按对手价成交,即买入(卖出)申报价格高(低)于市场即时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则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可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和不承认成交的价格和数量。如因特殊情况发生申报有误需作调整时,需要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

  此外,有的证券交易所还实行客户优先原则和数量优先原则。前者是指客户的申报比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优先满足,后者是指当同价、同时申报时,数量最大者优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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