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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原则

私人品区别于公共品的性质

  排他原则(Exclusion principle)是指,私人品区别于公共品的一种性质。当生产者将一种商品卖给A后,若能很容易地将B、C、D等人排除在该商品益处享用过程之外,则排他原则就在发生作用,该商品也因此是一项私人品。若不能轻易地把其他人排除在分享过程之外,如公共卫生或国防,则我们称该商品具有公共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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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概述

  公共物品是指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产品、服务或资源,主要包括国防、治安、法律制度、公共基础设施、重大科研成果、基础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保健、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制度,等等。私人物品是指具有消费排他性的产品、服务或资源,绝大多数衣、食、住、行、用、玩的物品和服务都属于私用物品。

  公共物品具有六方面特性而与私人物品相区别:

  第一,消费兼容性。公共物品具有消费兼容性或效用共享性,如马路上的路灯,甲的使用并不排斥乙或丙及其他人的使用。私人物品具有消费排他性或效用的私人性,如一只苹果,甲吃掉了,乙或丙及其他人就不能再吃同一只苹果。

  第二,非竞争性。公共物品的供求具有非竞争性,供给方面通常由政府垄断(私人和企业也可能提供少量公共品,但构不成对政府的竞争力量):需求方面人与人之间无须为争夺公共品的消费权而竞争。私人品的供求具有竞争性,供给方面企业要争夺市场份额:需求方面个人要竞争私用品的消费权。

  第三,平等性。公共品效用的分配具有均等化特征,每个人都与其他人一样,无差异地享有同质等量的权利,在公共物品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比其他人多的效用,更不能独占公共品的消费权。私人品的分配具有非平均性,任何条件下私用品的分配都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

  第四,公益性。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效应,即公共品的投资效益是外部化、社会化的,投资者、生产者和供给者不能自己独享、而必须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公共品的效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外部效应(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从而使“产品”分为“公益品和“公害品”,前者如社会治安,后者如环境污染。通常所说的公共品是指公益品。私用物品具有效用的私人性,无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由私人品产生的效用都是留给自己的。

  第五,强制性。公众消费公共物品的收费由国家通过税收手段强制完成,再生产由财政拨款维持和扩大,消费者不能自由选择。私人物品的收费通过市场,实行自由选择、等价交换、自愿付款,再生产通过企业自身资金周转、自我积累和市场融资来维持和扩大。

  第六,对人的行为具有不同导向作用。公共物品具有引导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公益行为的功能,有利于增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长期稳定发展,但会诱发个人的偷懒和白搭车行为。私人物品具有激发人们竞争精神和竞争行为的功能,但总是引起不平等。在私用品领域,如果追求起点和机会的平等,必然刺激人们展开竞争。同一起跑线上的运动员由于能力不同,到达终点时总是有先有后,竞争的结果总是导致"奖牌"分配的不平等。如果追求最终结果的平均分配,必然以机会和起点的不平等为代价,扼杀人的竞争行为和进取精神,导致效率下降和人的竞争能力退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物品表现为“公共商品”’,私人物品表现为“私人商品”。正确认识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的性质和边界,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它关系到两个一直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一是如何界定政府、企业、市场三者的功能和合理边界:二是如何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我们的基本结论是:

  (1)政府在生产和供给公共商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和比较效率,但不能有效供给私人商品。

  (2)市场和竞争性企业在供给私人商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和比较效率,但不能有效供给公共商品。

  (3)因此,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的边界就是政府、市场、企业的合理边界。政府及政府控制的国有经济应完全退出竞争性私人商品领域,集中力量搞好公共商品的生产和供给。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则应完全剥离所担负的社会功能。

  (4)只要政府、企业、市场能够在各自的合理边界内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和功能,就能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平稳发展。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现实生活中,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性质和边界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理论上,人们可以较容易地给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定义,但现实中,二者之间并没有十分严格的边界。换句话说,“纯公共物品”只是少数,在“纯公共物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还存在大量“准公共物品”。例如,基础设施、部分教育产品、部分卫生产品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事实上,所有公共品的“公共性程度”都是相对可变的,即使通常被认为具有纯公共性的物品和服务也是如此。

  从时间上看,公共品的公共性程度具有历史阶段性,例如,广播电视产品曾被认为是公共性程度很高的物品,但随着技术进步,广播电视的产品和服务走向个性化,其公共性程度就会不断降低。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在一定条件下,私人品也具有公共性,例如在战争期间,许多私人品都会变成公共品

  从空间上看,公共品效用的覆盖范围是相对有限的,例如,一个城市的“治安”是该市人民可以共享的公共品,却不是其他城市人民可以享有的;公路是行人车辆可以共享的准公共物品,但车辆行人拥挤时就会发生竞争;阳光、空气曾被看作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价公共资源,无须竞争,但在特定条件下其公共性程度也会降低。

  因此,对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性质和边界的认识,不能只满足于理论上的定义,而必须从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特定国情环境中去把握。

排他性概述

  经济学中的排他性,是指一种物品具有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

  专利权具有排他性,是指除专利权人之外,只许可一个排他性的个体实施该专利,也叫做排他许可。该个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等非自然人。

  也就是说原专利权人A将其专利权独家许可给了B,那么在专利有效期限内,除了A和B之外的个体,都不能自由使用该专利。

  一般而言,专利权人享有的排他性包括了:

  独占权、实施权、转让权、署名权、放弃权、遗传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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