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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顺位

  法定继承顺位,也称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目录

法定继承顺位通俗解释

  通俗解释:按照亲疏远近分遗产的顺序。

  举例:小白死亡了,留下一套房和50万元存款。已知小白活着的亲属有:父亲老白、女儿小小白、弟弟小黑。老白、小小白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黑在第二顺序,所以原则上小黑拿不到遗产。

  注:

  (1)同一顺序里面的亲属没有先后之分,一般应当均等;

  (2)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解读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子女、养子女和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和继承人应该继承的遗产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等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因而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的特点。

  温馨提示:①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如亲属关系。②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位的注意事项

  在第一顺序中:

  (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继承人,与生父母不再互为继承人;但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2)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第二顺序中:

  (1)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顺位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缪某甲、缪某乙诉巫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经村民委员会证实,自1990年至2005年间,巫某甲共获得补偿、补助、分红等款项90000余元(此后村民委员会又出具证明称1992年征用巫某甲土地的补偿款35000元只补偿给巫某甲一部分,其余部分归了集体)。巫某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有益民街三巷13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移民拆迁安置房,缪氏兄妹与巫某乙均认可该套房屋的现价值为120000余元。缪某甲、缪某乙系兄妹关系,巫某甲是他们的舅父,巫某乙是巫某甲的弟弟。2005年9月11日,巫某甲去世。巫某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无配偶及子女,一人独自生活,去世后,巫某乙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巫某乙在香港居住且与其兄巫某甲关系不好,既未对巫某甲的日常生活进行过照料,也未直接对巫某甲进行过经济方面的扶助。在巫某甲去世前的几年间,由于年老及脚部曾经骨折等原因,缪氏兄妹本人或请工人、保姆,对巫某甲的日常生活进行了阶段性的照顾,同时在巫某甲生病住院期间对其进行了护理。巫某甲去世后,丧葬事宜由缪氏兄妹、巫某雄(巫某乙之子)以及巫某甲的其他亲属、族人进行料理,巫某乙未参与。巫某甲去世时留有存款12000余元,巫某甲的丧葬费用在其遗留的存款中支付,巫某甲的一个堂侄因在巫某甲生前给巫某甲送饭吃,分得巫某甲遗留存款中的3000多元。

  巫某甲去世后,缪氏兄妹以对巫某甲尽了较多扶养照顾责任,而巫某乙未对巫某甲尽扶养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巫某乙丧失继承权,巫某甲的遗产由缪氏兄妹继承。

  巫某乙辩称,虽然其与兄长巫某甲关系不好,但巫某甲生前有分得90000多元补偿款等,根本不需要其在经济方面的扶养。其作为巫某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巫某甲的全部遗产,请求法院驳回缪氏兄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弟弟、巫某甲去世后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对巫某甲生前特别是在其年老生活不便时负有扶养照顾的义务,这种扶养照顾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对日常生活的照料,但巫某乙并未尽到这种扶养照顾义务。缪氏兄妹作为巫某甲的亲属,在巫某甲年老生病及生活不便时亲自或雇请工人进行了扶养照顾,从巫某甲生前的经济状况来看,缪氏兄妹对巫某甲的扶养,更多地表现为日常生活的照料。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继承人,对巫某甲未尽到扶养义务,缪氏兄妹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巫某甲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缪氏兄妹依法应分得巫某甲的部分遗产。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巫某甲的遗产是一套房屋,具有不宜分割的特征,因此该套房屋由巫某乙继承,由巫某乙向缪氏兄妹各补偿30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巫某甲的遗产益民街三巷13号的房屋一套由巫某乙继承;二、巫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缪氏兄妹各补偿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缪氏兄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缪氏兄妹(缪某甲、缪某乙,一审原告)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以巫某乙(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缪氏兄妹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分配被继承人巫某甲的遗产并请求确认巫某乙不享有继承权,一审法院根据缪氏兄妹的诉讼请求和本案争议事实将本案定性为法定继承纠纷正确,应予维持。缪氏兄妹二审期间提交证据欲证明被继承人临终前立有口头遗嘱,将其遗产遗赠给自己。然而,被继承人巫某甲临终前有十几个人和他在一起,这些人里既有上诉人的证人,也有被上诉人的证人,且这些证人均与诉讼双方有亲戚关系,现双方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缪氏兄妹除此之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其欲主张之事实,故不予采纳。鉴于被继承人巫某甲没有立遗嘱,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又无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节,应合法享有继承权。缪氏兄妹本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考虑到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一审判决其分得部分遗产正确,一并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中,巫某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无配偶及子女,一人独自生活,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仅有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弟弟巫某乙。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弟弟,对巫某甲生前特别是在其年老生活不便时负有扶养照顾的义务,这种扶养照顾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对其日常生活的照料,但巫某乙并未尽到这种扶养照顾义务。被继承人巫某甲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无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节,故其合法享有继承权。缪某甲、缪某乙兄妹二人作为巫某甲的亲属,依原《继承法》第10条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二人在巫某甲年老生病及生活不便时亲自或雇请工人进行了扶养照顾,从巫某甲生前的经济状况来看,缪氏兄妹对巫某甲的扶养,更多地表现为日常生活的照料。考虑到缪氏兄妹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原《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因此,依法定继承范围及顺序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继承编其他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巫某甲的遗产依法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巫某乙继承,缪氏兄妹依法也应分得巫某甲的部分遗产。一审判决缪氏兄妹分得部分遗产正确,二审法院自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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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法定继承人的确定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宁乡司法局   https://mp.weixin.qq.com/s/sb2yVm7F7gZehNuLl90-2g
[3].  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最高人民法院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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