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行为
产品侵权行为,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产品侵权行为通俗解释
通俗解释:售出的问题商品伤人了。
举例:小王从某超市购买了一个电吹风,质量不过关,使用过程中突然着火,烧伤了小王的头面部。
产品缺陷主要体现为:
(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特定产品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4)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5)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产品侵权行为相关案例分析
案情概述
原告谢某在被告餐饮公司旗下连锁餐厅用餐的过程中,将在被告处购买的装有热果珍饮料等食品之餐盘安放餐桌。当坐下提取餐盘上的餐巾纸时,误带餐巾纸下的广告纸,致安置于广告纸上的满杯热果珍饮料整杯倾翻,热果珍冲出盖子往外溢,原告起身躲避时,因坐椅固定,热果珍仍洒在原告着短裙的大腿上,原告即剥下已粘连皮肤的丝袜。事后,原告乘车到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双大腿烫伤4%Ⅱ度。事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购买的热果珍饮料是被告加工、制作而出售给原告谢某的,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本案经两审终审,二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本案的热果珍饮料产品存在警示缺陷和设计缺陷。被告未能明确揭露热饮的高温可能严重烫人,因此其产品警示不充分。另被告在出售时未能适当调低热果珍饮料的温度,没有避免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做法不符合快餐行业热饮“即买即饮”的特征,由此推定被告产品存在着设计上的缺陷;
(二)已经发生了损害事实:原告谢某在被告处就餐期间,双大腿被热果珍饮料烫伤,经诊断为“双大腿烫伤Ⅱ”;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产品(热果珍饮料)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的直接结果。因此热果珍饮料的产品缺陷与谢某的双大腿烫伤Ⅱ的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成立。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我国对于产品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而言,产品生产者作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只有在以下情况都具备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责任):
(一)产品存在缺陷;
(二)必须发生损害事实;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司法观点
1、产品存在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司法实践中,“缺陷”包括三种:(1)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2)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制造、加工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的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3)警示缺陷,指产品设计、生产均无问题,质量也符合标准,但未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提供充分的提示和警告。
2、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原告一方面要证明自己使用或消费了缺陷产品;同时又要证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第一款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一般是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会危及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更关注产品的安全性,例如电器的电路故障可能导致火灾;汽车的刹车系统存在缺陷;手机电池设计缺陷,可能导致过热或爆炸等。
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第一,是《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充分”条件,但不能作为充分必要条件。由于产品缺陷的本质在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并非完全一致。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必就说明该产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该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如果可以证明该标准不能保证产品不存在缺陷,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在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产品责任体系中,产品缺陷的认定通常要采取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即以一个正常的理性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作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适用该标准,产品使用人必须证明:①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未符合一般消费者期待的标准;②产品缺陷却系由商品制造者所制造;③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④其使用产品系采取该商品之正常的使用方法。其缺陷构成判断的基本逻辑是:只要产品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该产品就存在缺陷,而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制造商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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