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侵权责任
动物侵权责任,系饲养动物损害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责任,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侵权责任通俗解释
通俗解释:谁养的动物咬了人,就由谁来负责。
举例:小王养的狗把小黑的腿咬掉一块,由小王承担侵权责任。
注:饲养的动物,是指为人们管束喂养的动物,一种是动物园饲养的,一种是人们家庭饲养的;
该损害是由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而不是外力所驱使的。
《民法典》动物侵权责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采用了分类归责的原则,即根据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般情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这种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特殊情形一: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种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是加重的无过错责任,即不仅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免责,而且不能以被侵权人的过失为由减轻责任,只有被侵权人的故意才能减轻责任。这是因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已经表现出了对他人利益的漠视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应当承担更严厉的责任。
特殊情形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是绝对责任,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没有任何减轻或免责的事由。这是因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其危险性极高,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因此,应当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实施最严格的责任制度,以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饲养的动物的范围,不仅包括宠物、牲畜等经人类驯养的动物,还包括遗弃、逃逸的动物,以及被人类收留或投食的流浪猫、流浪狗等动物,只要能够确定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或者能够认定收留人或投食人对动物有一定的控制支配能力,就属于饲养的动物。而在野生环境生存和繁殖的野生动物,不属于饲养的动物,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应当适用其他的侵权责任规则。
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不仅包括动物直接的咬伤、抓伤等致害行为,还包括动物的嘶叫、跳跃、挑衅等非接触性的行为和危险动作,只要导致被侵权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做出躲避反应而发生的损害后果,都属于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但是,如果动物被饲养人或管理人作为侵权的工具和手段,比如以动物掷人、运送动物跌落致害、高空坠动物致害等,就不属于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而是一般的人的行为侵权。
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指对动物有所有、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人,他们对动物有支配和管理的地位,也有防范动物危险的能力。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发生变更,责任主体也随之变更。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明确,可以根据动物的品种、体型、特征、标识等线索,结合动物的活动范围、习性、食物来源等情况,进行推定或者认定。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协助或者申请司法鉴定。
动物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2023年10月16日8时许,某市一小区发生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
法律分析:
一、假定两只涉事犬只系家养犬,该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相关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无须举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主观过错,只需就侵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举证即可,即证明动物致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动物致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具体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假定两只涉事犬只系流浪或逃逸犬只,该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只要是符合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可确定责任主体为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对于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来说,除了要满足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还要满足两个特别的构成要件:一是动物是遗弃或逃逸的动物;二是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确定具有时间的特定性,即在动物被遗弃或逃逸期间。
同时,结合现有判例,若原饲养人不明,如有经常性或固定地点投喂行为的人员,其与流浪动物之间成立事实饲养关系,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假定两只涉事犬只系动物园犬只,该侵权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应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致害动物的特殊性——动物园的动物;二是产生了损害结果;三是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
具体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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