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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收

  海洋石油税收是对参与合作开发中国海洋石油资源的跨国石油公司以及为其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是中国涉外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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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收的特点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特殊性,决定了海洋石油税收管理的特殊性。海洋石油税收管理与其他涉外税收管理相比,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设置简炼,管理高度集中统一

  对外合作开采海上油气资源,其引进外资的方式,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有明显不同。合作开发油气资源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作海域的前期勘探工作由外国石油公司负责,并承担全部勘探投资风险,一俟发现油气显示之后,才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开发。合作开发油气资源过程中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照国际惯例,公开招标承包。这些特点决定了合作开发海上油气资源的形式,较之其他行业的合作、合资或独资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更为复杂。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它们的特点及具体问题,作不同的税务处理。而这些特殊的税务处理,又往往不能用于其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从一开始就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坚持机构精简,管理高度统一,征收高度集中的原则。针对我国海域分布、情况,分别在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四个城市设置了专门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机构,进行了跨省市的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

  二、征管工作难度大,人员素质要求高

  从事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外国石油公司,都是目前国际上大的跨国石油公司,其跨国经营活动十分复杂。企业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关系密切,费用项目五花八门,财务核算各有一套。面对这样钓纳税对象,要判断哪些项目该征税、哪些项目不该征税;哪些费用可以列支、哪些不准列支;哪些价格合理、哪些不合理等等,有一定难度。因此从事海洋石油税收工作的税务人员,不但要有丰富的涉外税收经验,有机智的头脑和其他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懂得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一般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胜任对跨国石油公司的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三、税收政策灵活,优惠方式特殊

  对外合作开发海洋油气资源,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具体的优惠措施上却不同于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就不适用于合作开发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我国对中外合作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税收优惠措施,是根据海洋石油企业的具体特点来制定的,主要体现在费用的列支、投资的回收、设备及人员的进、出境等方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经常调整。在合同分配模式上,则坚持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分配。并要根据油田的开发情况,采取不同的优惠措施,调整中外双方油公司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当投资多而发现的油田小或没有发现油田时,国家可通过税收多给一些优惠,以减少双方的投资损失;反之,当油公司找到油并且从中获得利润之后,国家可通过税收少给一些优惠。这种灵活性,如果体现在其他行业可能会使税法失去严肃性,但在海洋石油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中却是必不可少的。

  四、反避税是海洋石油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

  参与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企业,都是国际上大的跨国石油公司,它们的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与国外一些专业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密切,费用发生极为复杂。这些公司都有一批税务专家、法律专家和会计专家,专门研究所在国的税法和其他法律。它们凭借其丰富的跨国经营经验、雄厚的资金、技术,庞大的组织机构和严密的市场信息网络,利用各国税收制度上的差异进行避税,在我国,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贯穿整个海洋石油税收领域。从谈判石油勘探、开发合同;到跨国石油公司及承包商和千人来华工作,直到油田投入生产后进行的原油分配和销售过程,都有可能存在避税行为。如何利用税收杠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是摆在我国海洋石油税务人员面前的首要任务。

海洋石油税收的机构

  为了适应对外合作开采海洋资源的发展,加强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工作,国务院于1982年批准成立了海洋石油税务局,1988午改为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现为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一个专门税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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