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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税

  化肥税这一税法是从瑞典当地起源的,瑞典从1984年开始征收该税,对化肥每公斤氮征收0。6克朗,每公斤磷征收12克朗,使售价平均上35%,税金主要用于环境研究、农业咨询和治理土壤盐碱化等。奥地利、比利时、芬兰等国家也相继开征了化肥税。

目录

瑞典化肥税的相关规定

  (1)征税对象

  在瑞典境内生产销售的化肥,以及进口的用于转售或自身商业目的的化肥属于化肥税的征税对象。

  (2)纳税义务人

  ①在境内生产销售化肥者的人;

  ②进口化肥用于境内销售或用于自己商业目的的进口商;

  ③被税务机关认定的有大批量经销权的化肥贸易商。

  (3)税率

  采取从量定额征税:

  ①氮肥,应税的氮肥是指每公斤氮肥中的含氮量不得低于2%,每公斤征收80克朗;

  ②磷肥,应税的磷肥是指每吨磷肥中镉的含量不少于5克,按磷肥含有的镉含量征税,每克镉征30克朗。

我国对化肥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目前国内化肥增值税的税率调整

  销售化肥不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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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我国对化肥征收增值税的规定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765982/content.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