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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实体之间为了达到某种战略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从交易费用经济学角度看,并购方式的实质是运用“统一规制”方式实现企业一体化,即以企业组织形态取代市场组织形态;而新建方式的实质则是运用“市场规制”实现企业的市场交易,即以市场组织形态取代企业组织形态。企业战略联盟则是这两种组织形态的一种中间形态。

目录

企业战略联盟的基本特征

  (1)从经济组织形式来看,战略联盟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科斯(Coase)和威廉姆森(Williamson)从交易费用理论出发,认为企业组织的存在是对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组织。战略联盟属于“中间组织”,联盟内交易既是非企业的,因为交易的组织不完全依赖于某一企业的治理结构;也是非市场的,因为交易的进行也不完全依赖于市场价格机制。战略联盟的形成模糊了企业和市场之间的界限。

  (2)从企业关系来看,组建战略联盟的企业各方是在资源共享、优势相长、相互信任、相互独立的基础上通过事先达成协议而结成的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这既不同于组织内部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同于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联盟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主要表现为:

  ①相互往来的平等性。联盟成员均为独立法人实体,相互之间的往来不是由行政层级关系所决定,而是遵循自愿互利原则,为彼此的优势互补和合作利益所驱动。各成员企业始终拥有自己独立的决策权,而不受其他成员企业的决策所左右。

  ②合作关系的长期性。联盟关系并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次性交易关系,而是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因此,企业参与联盟的目标不在于获取短期利益,而是希望通过持续的合作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实现长远收益的最大化。

  ③整体利益的互补性。联盟关系并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也不是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辅助关系,而是各成员之间的一种利益互补关系。每个成员企业都拥有自己的特定优势,通过相互之间的扬长避短,可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每个成员企业都能获得与其在联盟中的地位和对联盟的贡献相对应的收益,这种收益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将难以获取。

  ④组织形式的开放性。企业联盟往往是松散的协作关系,通常以共同占领市场、合作开发技术等为基本目标。若机会来临,联盟中各成员便聚兵会战;一目目标实现又各奔前程,或与其他企业结成新的联盟。因而企业战略联盟本身是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是一种松散的公司间一体化组织形式。

  (3)从企业行为来看,联盟是一种战略性的合作行为。它并不是对瞬间变化所做出的应急反应,而是着眼于优化企业未来竞争环境的长远谋划。因此,联盟行为注重从战略高度改善联盟共有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高科技行业中,没有哪个企业的技术能在所有方面都居于领先水平。通过战略联盟可把各个企业独有的优势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全优”的组织体系,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是世界一流的,是任何单个企业都望尘莫及的。

企业战略联盟形成的动因

  根据近年来企业战略联盟的实践和发展,可把促使战略联盟形成的主要动因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1)促进技术创新。随着技术创新和普及速度不断加快,企业在充分利用和改进原有核心技术的同时,必须不断创新,拓展新的技术领域。而高新技术的开发费用日益增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支付,必须通过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共同分担。

  (2)避免经营风险。当今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变化迅速,而且许多环境因素的变化方向与变化速度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准确地预期。通过建立战略联盟扩大信息传递的密度与速度,可以避免单个企业在市场开发和研究开发中的盲目性和因孤军作战而引起的全社会范围内的创新资源浪费,并降低市场开发与技术创新的风险。

  (3)避免或减少竞争。建立战略联盟,有利于形成新的竞争模式,以合作取代竞争,减少应付激烈竞争的高昂费用。这种竞合思路不仅表现在供应者和购买者之间,也表现在同产业中的竞争对手之间。

  (4)实现资源互补。资源在企业之间的配置总是不均衡的。在资源方面或拥有某种优势,或存在某种不足,通过战略联盟可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效果。

  (5)开拓新的市场。企业通过建立广泛的战略联盟可迅速实现经营范围的多样化和经营地区的扩张。

  (6)降低协调成本。上述(1)~(5)企业实施战略联盟的动因,通过并购的方式也能够实现。而与并购方式相比,战略联盟的方式不需要进行企业的整合,因此可以降低协调成本。例如,美国思科公司在成功地并购了80多家大大小小的公司之后,总结出来的经验是,对于大的目标企业,并购后整合效果一般不理想,因此,采用战略联盟的方式进行合作最为适宜,其原因就在于并购大企业的协调成本太大。

企业战略联盟的主要类型

  企业战略联盟的类型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战略联盟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股权参与和契约联结的方式角度来看,可以把企业战略联盟归纳为以下三种重要类型。

  (1)合资企业(jointventures)。合资企业是战略联盟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它是指将各自不同的资产组合在一起进行生产,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这种合资企业与一般意义上的合资企业相比具有一些新的特征,它更多地体现了联盟企业之间的战略意图,并非限于寻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2)相互持股投资(eauityinvestments)相互持股投资通常是联装成易之间通过交换彼此的股份而建立的一种长期相互合作的关系。与合资企业不同的是,相互持有股份不需要将彼此的设备和人员合并,通过这种股权联结的方式便于使双方在某些领域采取协作行为。它与合并或兼并也不同,这种投资性的联盟仅持有对方少量的股份,联盟企业之间仍保持着相对独立性,而且股权持有往往是双向的。

  (3)功能性协议(functionalagreement)。这是一种契约式的战略联盟,与前面两种涉及股权参与的方式明显不同,有人称之为无资产性投资的战略联盟。它主要是指企业之间决定在某些具体的领域进行合作。比如,在联合研究与开发、联合市场行动等方面通过功能性协议结成一种联盟。最常见的形式包括:技术交流协议——联盟成员间相互交流技术资料,通过知识的学习以增强竞争实力;合作研究开发协议——分享现成的科研成果,共同使用科研设施和生产能力,共同开发新产品;生产营销协议——共同生产和销售某一产品。这种协议并不是使联盟内各成员的资产规模、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而是仅仅通过订立协议来对合作事项和完成时间等内容做出规定,成员之间仍然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甚至在协议规定的领域之外相互竞争;产业协调协议——建立全面协作与分工的产业联盟体系,多见于高科技产业中。

  相对于股权式战略联盟而言,契约式战略联盟由于更强调相关企业的协调与默契,从而更具有战略联盟的本质特征。其在经营的灵活性、自主权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比股权式战略联盟具有更大的优越性。相对而言,股权式战略联盟有利干扩大企业的资金实力,并通过部分“拥有”对方的形式,增强双方的信任感和责任感,因而更利于长久合作,不足之处是灵活性差。契约式战略联盟具有较好的灵活性,但也有一些先天不足,如企业对联盟的控制能力差、松散的组织缺乏稳定性和长远利益、联盟内成员之间的沟通不充分、组织效率低下等问题。

  从联盟内容上来看,在开发、生产、供给和销售等价值链各个环节上都可能形成战略联盟,美国NRC组织根据战略联盟在企业经营不同阶段的合作内容对战略联盟进行了详细分类,如表所示。

企业战略联盟的类型

  由上表可见,企业战略联盟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的范围也相当广泛。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合作通常是联盟成员之间合作研究和开发某一个新的产品或技术,它不仅仅是分享现有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而且包含着分享新的产品或技术,以及提高现有的技术水平。

  生产制造阶段的联盟是指通过达成一项协议,共同生产某一种产品,根据联盟成员各自的优势来生产不同的零部件。这种联盟并不带来联盟各方在资产、组织结构和管理方面的变化,而仅仅是通过协议来规定合作项目、完成的时间等。销售阶段的战略联盟一般通过销售代理协定实现联盟中的代理人为委托人销售某些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

  全面性的战略联盟是一种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包括为共同确立某项产品或技术的行业标准而在技术开发和市场开拓等方面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这种合作常常需要共同承担新技术和新市场开发带来的巨大风险。

战略联盟的管控

  虽然战略联盟能够兼顾并购战略与新建战略的优点,但是相对并购战略,战略联盟企业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如果管控不到位,可能会导致并购战略与新建战略各自的缺点在联盟中表现出来。因此,怎样订立联盟以及管理联盟,是战略联盟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

  (1)订立协议。战略联盟通过契约或协议关系生成时,联盟各方能否遵守所签署的契约或协议主要靠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生纠纷时往往不会选择执行成本较高的法院判决或第三方仲裁,而是联盟之间自行商议解决。因此,订立协议需要明确一些基本内容。

  ①严格界定联盟的目标。一些失败的联盟往往是由于协议签订得过于模糊,既没有清楚地指出联盟目标和范围,也没有严格指出企业之间将如何实现优势互补等,因而造成了联盟的形同虚设或者解散。

  ②周密设计联盟结构。由于战略联盟是两家(或几家)企业各自以独立企业的身份在市场上进行合作,如果不能周密地设计联盟结构,可能会使合作难以奏效。

  ③准确评估投入的资产。准确评估联盟各方的资产与资本投入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股权式战略联盟的企业而言,每一个合作方的投入都与股权占比直接关联。在评估过程中,最容易忽略的是无形资产或资本的投人,如日本富士通公司经常向不同的联盟伙伴提供其独特的工业技术,但在进行战略联盟谈判时,常常会遇到无法准确评估其技术价值的困难。

  ④规定违约责任和解散条款。在联盟协议中,应规定联盟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解散条件。如违约行为的生效条件、发生争执的解决方法以及联盟期满后的续约程序等。协议中应该包括一个“重大变化”的条款,也就是当联盟各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国家经济政策变化等情况时,在联盟协议中规定协议变更或解除的处理方法,以免发生纠纷。

  (2)建立合作信任的联盟关系。联盟企业之间必须相互信任,并且以双方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而不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一日合作双方相互信任,那么正式的联盟契约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联盟关系还将因为信任而更加稳固。相比于国内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而言,跨国战略联盟中的互相信任更加难得,联盟企业之间在政策、文化、法律和制度环境各方面的差异都可能造成合作中的不信任,从而使联盟陷入困境。

  信任可以降低联盟伙伴之间的监督成本,大大提升联盟成功的可能性,是影响和控制联盟伙伴行为的最有效手段。研究表明,信任可以成为企业有价值的、稀缺的、难以模仿以及难以替代的战略资源。因此,联盟企业之间只有相互信任,才能在联盟合作期间获取共同的竞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正式协议中难以避免的所有细节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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