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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例。其特点是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且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

  在物权形式主义下,买卖合同生效产生买卖合同债权,交付或登记实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若此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交付或登记不因该原因行为无效而无效,从而仍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所有权已归属于买方,但买方构成不当得利,故卖方有权依据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该返还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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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形式主义举例说明

  卖家甲与买家乙之间签房屋买卖合同,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当事人存在转移所有权的物权合意,且办理了登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乙成为所有权人,此时甲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得利益并造成处分人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甲可以向乙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乙负有将其获得的所有权转回甲的义务。如果乙已经卖给丙并登记,属于有权处分,丙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是并不会受到前一交易环节债权行为效力瑕疵的影响,将效力瑕疵所产生的异常法律效果局限在当事人之间,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在这种情况下,甲只能请求乙不当得利返还替代利益(买受人因向第三人出让标的物而获得的价金)了。

物权形式主义的内容

  物权形式主义即在物权变动中存在两个独立的合意:独立的产生“负担转移所有权义务“的负担行为的合意和独立的产生“所有权变动效果”的行为的合意。当然,这仅仅涉及“分离原则”,而不涉及“抽象原则”,初学者不可将两者等同起来。物权形式主义本身可以分为“有因的物权形式主义”和“无因的物权形式主义”。需要注意的是,有学者把“有因的物权形式主义”归类于”债权形式主义”,但其具有独立的处分行为并不符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结构。

  物权形式主义与(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最大的区别为是否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而物权行为是否独立会涉及物权行为能否单独撤销的问题,也就是物权行为能否适用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问题。在物权形式主义下,有适用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空间。而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则无。原因在于:在(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之下,缔结买卖合同时负担行为已经包含了物权合意,两者同一命运,只要负担行为的合意无效力瑕疵,那么处分行为也无意思表示瑕疵可言;而物权形式主义不同,基于分离原则,完全可能存在负担行为无瑕疵而处分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此时该独立的处分行为则可以适用意思表示瑕疵之规范。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之规定,我国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似乎采取“有因的物权形式主义”比较好。

物权形式主义的特点

  ①物权公示原则要求的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非经公示不能变动。

  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存在。

  ③认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离而独立存在,引起债权契约订立的债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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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