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其他要件即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体例。其特点是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债权意思主义的理解
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小明(卖方)与小刚(买方)于周三缔结的买卖合同生效后,不仅会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且物权也会随之转移。换言之,周六的交付,并非物权变动要件,未经交付仅发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小刚在周三合同生效时就成为了手机的所有权人。
此时,若买卖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小刚立即成为物权占有人,在规范层面,小明立即成为手机的所有权人,进而可以基于物权对小刚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注:该种模式之下,仅存在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存在有因性与无因性的区分问题。
债权意思主义的通说和反对观点
通说认为,所谓的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凭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易、抵押等合同或单独行为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须另外作成物权行为。以债权意思主义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典型为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移转于受人,且立法者以特定物买卖作为构建1583之前提,基于此,通说认为,法国法上物权变动的逻辑结构为:买卖合同(负担行为)之合意+特定物=物权变动,由于缺乏处分行为之合意,因此命名为“债权意思主义”。
反对观点认为:认为法国法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是对法国法的误读,法民1583既然规定了基于当事人的合意直接发生物权变动,那么此时的买卖合同恰恰不是德国法理论中的“债权契约”,而是一个真正的“物权契约”。换言之,法国法上不存在产生“负担转移所有权义务”的负担行为,只存在一个独立的“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处分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国物权变动模式并非“债权意思主义”,而是“物权意思主义”。且,叫“债权意思主义”还是“物权意思主义”并无意义,意思主义真正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形式主义不同,意思主义原则上认为不需要交付行为,但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形式主义则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求必须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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