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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介于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间,规定物权的变动除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其特点是不承认物权行为,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债权行为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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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的共性

  债权形式主义的共性是说都认为物权变动需要有债权意思+公示。纯正债权形式主义是只要求有债权意思+公示,在整个买卖合同交易环节之中,根本没有物权合意存在的空间(根本否认物权合意)。这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其实是债权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且这个履行行为是一个事实行为。所以认为物权变动之后债权合意不够,还需要履行,但履行是一个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变动物权的时候需要有“处分权”,这种观点认为债权合意是不需要有处分权的,但履行行为需要有处分权,但这个履行行为是个事实行为,所以处分权是这个事实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债权形式主义的内容

  学说上债权形式主义又可分为两种:纯粹的债权形式主义和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

  纯粹的债权形式主义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等合同是一个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但当事人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是履行买卖等合同义务的行为,性质上应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在纯粹的债权形式主义之中,仅仅只有“负担行为”的合意而没有“处分行为的合意”,由于其物权变动是因“负担行为”而发生,在逻辑上不符合物债二分体系:负担行为只产生“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而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之效力。那么,在解释上,纯粹的债权形式主义并非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是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效果直接由法律加以规定。此外,物权变动的效力源于有效的“买卖合同”结合“交付”这一事实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纯粹”的债权形式主义下,物权变动的效力发生变动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交付,单纯的交付并不能导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为仅仅有交付行为本身并不能确定是转移物的所有权的交付还是转移物之占有、用益如租赁合同的交付。其逻辑结构为:负担行为合意+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又被称为折中说,其与纯粹的债权形式主义不同,认为在物权变动中依然存在处分行为的合意,只是被负担行为的合意所吸收,这也是通说上认为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最大区别: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处分行为的合意。那么,经修正后的债权形式主义满足了物债二分的要求,是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逻辑结构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混合合意+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此外,需要提及的是,债权形式主义仅有“有因”而无“无因”。这是因为,在“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下,负担行为的合意包含了处分行为的合意,两者同一命运,负担行为无效必然导致处分行为无效。而在“纯粹“的债权形式主义之下,并没有”无因“的问题,因为“无因”所处理的是两个法律行为的牵连关系,而“纯粹”的债权形式主义之下仅有一个法律行为。

债权形式主义的要点

  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折衷主义。是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债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民法为其典型。其要点为:(一)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需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三)债权意思表示+登记或交付即完成物权变动,无需物权变动的合意,即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买卖合同为例,超市将饮料置于货架上视为发出要约,顾客将饮料从货架上取下视为作出承诺,买卖合同依此合意而生效,但需要超市方履行交付饮料的行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所谓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其他要件就足以产生物权变动。换言之,该模式并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物权的变动=有权处分+债权合同。

  在该模式下,小明(卖方)与小刚(买方)于周三缔结的买卖合同生效后,不仅会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且物权也会随之转移。换言之,周六的交付,并非物权变动要件,未经交付仅发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小刚在周三合同生效时就成为了手机的所有权人。

  此时,若买卖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小刚立即成为物权占有人,在规范层面,小明立即成为手机的所有权人,进而可以基于物权对小刚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注:该种模式之下,仅存在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存在有因性与无因性的区分问题。

  所谓债权形式主义,是指欲发生物权变动,除了债权合意之外,还需要完成登记或者交付等公示要件。即物权的变动=有权处分+债权合同+公示。

  在该模式下,分析上述实例。与债权意思主义框架下产生的效果不同,小明与小刚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后,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发生物权的变动。其物权变动发生在周六完成交付时。

  同样,若小明与小刚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去效力,

  在规范层面,所有权自动回转到小明名下,小刚成为物权占有,进而小明可以基于物权对小刚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通过对上述两种模式下关于物权变动效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债权形式主义与债权意思主义的区别仅在于物权变动的时间不同。

  同样,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也不存在有因性或者无因性的区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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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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