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公开发行条件
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具体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前面第(1)、(2)、(3)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除此之外,《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还规定,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
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4)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5)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这五个规定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债券公开发行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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