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
不动产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后方能生效。
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不同于原土地登记中的变更登记。原土地登记中的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包含了因买卖交易发生土地权利人改变的转移登记。
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害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不动产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以滕州市为例,不动产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4、不动产权证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
(1)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个人须提交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须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土地收回文件、房屋灭失证明、用地批准文件、扩建房屋规划、验收资料;
(4)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须提交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批准的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房屋扩建或增建还应提交房屋测绘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2、准备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
3、实地察看: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察看;
4、完成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合法不动产权证。
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
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如下:
1、意思不同。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得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行为。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关于土地的登记;
2、结果不同。转移登记是户主,也即房屋所有人的变化,如户主从甲变成户主乙。变更登记是户主不变,只是户主的信息、房屋的信息发生变换才进行的登记变更;
3、适用范围不同。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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