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即共同享有所有权,指的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特点
共同共有的特点在于,共有人对于同一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共享权利同担义务,所以亦无转让份额之问题。换言之,各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子共有人全体,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故对该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并无应有部分存在。这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最大不同。
依《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等,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如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也主要体现在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的分割以及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共有物的管理。主要涉及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及管理费用的分担。《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则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二,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禁止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原因在于,分割共有物即意味着共同共有关系的破裂。《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关于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共同共有人之一对外受领的全部债权所得为所有共有人共享,其他共有人不存在主张分享的问题;用以承担债务的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故对外承担债务后,共有人之间亦不存在分担的问题。为此,《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不分份额,故外部关系仅涉及处分共有物问题而不涉及份额处分问题。既然全体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共有权,即意味着各共有人之间地位平等。因此,原则上,物之处分须征得全体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间若是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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