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特点及适用对象
以上海农商银行提供的土地储备贷款业务为例:
业务特点:贷款金额不超过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采用土地抵押、土地收益权质押等贷款人认可的其它保证方式。
适用对象: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征用手续必须齐全。列入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借款人必须有30%自筹资金,并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和偿债专户。
土地储备贷款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专门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的事业法人并已纳入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同时具有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融资规模控制卡;
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符合银行其他有关规定。
(二)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纳入当地政府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2、项目资本金等符合银行有关规定。
土地储备贷款面对的风险
1、政府信用风险
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工商登记虽然是企业法人,但大部分土地储备机构并不按照公司化规范运作。他们只代表政府负责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等日常事务,不负责资金土地的安排,缺乏经营自主权,权责不统一,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不完善。事实上,它们属于政府的附属机构。作为融资主体,他们只是贷款的空壳;另一方面,政府往往将土地储备贷款作为财政资金,而不是完全用于储备土地项目,而是用来弥补资金在其他城市的建设。对于拍卖储备土地的款项,政府并没有及时用它来偿还贷款,这对赤字财政来说是一纸空文。因此,政府信用风险是土地储备贷款的直接风险。
2、政策性风险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的力度。加强了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收缴了地市级国土部门土地项目审批权限,暂停了农用地转用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这可能使储备土地无法拍卖变现,肯定会影响城市房地产建设规模和土地拍卖过程,甚至从而影响贷款的及时收回。
3、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禁擅自或越权审批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必须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郊区大量农用地被征用作为储备用地,其中被当地政府越权审批占用。而且土地储备机构并没有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只是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为了获得贷款而改变了土地的性质。土地处置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4、银行经营管理风险。
在审计实践中,抵押物不是贷款对应的储备土地,或者发现银行发放的部分土地储备贷款尚未抵押;对资金贷款的使用缺乏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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