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税
受益税是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和方向,确保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一种税收。
受益税的种类
1.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的“受益税”——私人产品消费税
严格地说,消费的计量应分为两步:一是计量消费者所消费的私人产品,二是计量私人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但从目前经济学的发展状况来看,还无法解决计量消费者满足程度的问题。因此,消费的计量,只能以消费的私人产品为标准。
从受益原则的角度出发,对私人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1)全面性。所有私人产品(包括劳务)都以公共产品为外部条件,不论其流通途径如何,只要最后进入消费领域,都应征收消费税。
(2)同一性。在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上的受益差别,主要由人们消费的产品数量来决定,而每一个私人产品在享受公共产品上的利益是均等的。所以,对纳入征税范围的所有私人产品,不管什么种类,都应实行同一税率,不管经过多少流通环节,其最终税负都应相同。
2.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的“受益税”——所得税
同样,对经济性公共产品受益的计量也不应只是收入或所得,而应该考虑到人们对其的效用评价。但由于在经济学中一般假设收入或所得的边际效用是不变的,所以在实践上也只简单处理,征收所得税。
从受益原则出发,所得税应有这样的特征:
(1)比例税率。人们享受经济条件性的公共产品的差别在于收入和所得的大小,而每一元钱享用公共产品的利益是均等的。所以,从受益原则考虑税率应是比例的。
(2)一切工作和经营所得都应纳税,包括货币收入、未经交易获得的收入和资产的增值等,而非工作和经营所得要给予免税。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要求所得必须合法,对非法所得不征税是不符合受益原则的,因为非法所得也在享用公共产品,国内的一些研究也表明“纳税=合法”的命题是不成立的。同样,对奖励、偶然所得应是免税的,因为它们没有享用公共产品,所以,现行税制对偶然所得的征税显然是出于其他方面考虑的。
受益税的实际应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受益税性质。
资源税,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国有自然资源,既应当为拥有开发权而付出一定的“代价”;又因享受国有自然资源有义务支付一定的“费用”。所以资源税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简介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开征的一项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资源税的简介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开征的一项税费。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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