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会计  >  会计监督权

会计监督权

  会计监督权是被依法授予的,为履行会计监督职务所享有的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或力量。会计监督权来自于财产权利以及法律的规定。

  具有会计监督权的机关、机构和个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监督主体实施监督,其监督行为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阻挠,必须服从。否则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监督权是一种“职权”,而非“权利”。

  所谓“职权”,是指被依法授予的,为履行特定职务或职责所享有的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或力量。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时,拥有职权的法律主体不能任意放弃职权,否则就是失职,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职权又具有必须行使的义务性质。

  所谓“权利”,则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法律为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以权利人所享有的利益为最终落脚点。

目录

会计监督权的产生根源

  监督是一种权力。如果没有权力,就不能奢谈监督。会计监督权是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1、会计监督权是来自于财产权利。在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之间呈树状结构,一般的企业具有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普通员工,第二层次是企业中层各职能部门,第三层次是经理人员,第四层次是所有者(或股东)。所有者(股东)与经理人员,经理人员与中层各职能部门,中层各职能部门与普通员工之间分别存在一委托代理关系。在第一层次中,所有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他将财产交与经理人员经营管理,当然有权监督经理人员;在第二个层次中,经理人员将经营权进一步分解,委托各职能部门行使,当然有权监督各职能部门;第三个层次的道理同第二个层次。在企业外部,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从而拥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权。在我国,这种监督权是授权财政部门来行使的。

  2、会计监督权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国家为了加强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授予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会计监督权。这种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其行为依据就是国家的法律。

会计监督权的性质

  会计监督权的性质是为保障会计监督的正常有效地实施而依法赋予会计监督主体的职权。其中,职权是指被依法授予的,为履行特定职务或职责所享有的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或力量。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时,拥有职权的法律主体不能任意放弃职权,为此,职权又具有必须行使的义务性质。

  从会计监督权的本质上看,它与“权利”有着根本的区别。

  从利益的角度看,会计监督权不具有权利的性质。如前所述,权利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权利人所享有的利益,它是法律为实现权利人自身的利益而设定的。而会计监督权主体进行会计监督是为了履行其特定的职责,而不为会计监督权主体的利益而设定。就外部会计监督而言,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在对有关单位的监督中并没有任何私利可言,其所实现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内部会计监督而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施会计监督,则是为了实现本单位、股东或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同样不存在他们自己的私利。

  从自主决定能力的角度看,会计监督权也不具有权利的性质。在国家许可和保障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是自由的,具有自主决定能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行使还是放弃。但会计监督权的主体,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不能放弃而必须行使监督权,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及会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否则,将被视为失职、渎职受到制裁。

  所以可以明确,会计监督权不是权利,而是为保障会计监督的正常有效地实施而依法赋予会计监督主体的职权。

会计监督权的种类

  会计监督权分为内部会计监督权和外部会计监督权两种,其中,内部监督权是指单位内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所实施会计监督时所拥有的职权;外部监督权是指收支国家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对其所管辖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以及会计人员是否履行职责进行会计监督时所拥有的职权。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权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权相辅相成,外部监督权的健全和发展,是对内部监督权的有力支持;而内部监督权则是外部监督权的前提与基础。

会计监督权的取得

  会计监督权是一种法律职权(权力),是会计监督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投有会计监督法律关系也就没有会计监督权,会计监督权是与具体的会计监督法律关系同时产生的。

  同其他一切法律关系一样,会计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或开始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无论是会计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是如此。

  如前所述,内部监督权是为了维护和实现本单位或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而设置的,因此,本单位及其所有者对内部监督权的产生起着绝对作用,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则不能自行创设此项职权。此外《会计法》本身也不能产生具体的内部监督权,而只是对会计监督权进行一般的和抽象的规定,在没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前,《会计法》的内部监督权只是观念上的东西,而不是客观现实的存在。

  那么这一法律事实究竟是什么呢?这就是本单位和所有者的授权委托。单位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设立会计机构和聘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在“设立”和“聘用”的同时即授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监督的职权,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至此方拥有内部监督权。相应地,当本单位或其所有者解除授权委托之时,其具体会计机构及其具体的会计人员即丧失内部会计监督权。

  内部会计监督权的这种产生方式是由其为本单位及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服务的性质决定的。正是因为如此,内部会计监督权很有可能因本单位及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发生畸变。

  为了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适度的国家干预,对内部监督权合法正确地行使进行支持和监督,进而保证全社会经济活动合法正常有序进行,《会计法》赋予审计、财政和税务机关外部会计监督权。但《会计法》所赋予的这种“监督权”,仍只是观念上的东西,或者说是一种“权利能力”。上述国家行政机关若要对具体的单位行使外部监督权,仍须有特定的法律事实,这就是各单位的设立。当各单位依法设立之后,上述机关即与这些单位形成了特定的会计监督法律关系,从而取得具体的会计监督权。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职能中的会计监督职能,也称控制职能,是指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即以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利用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控制和调节,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其中,真实性审查,是指检查各项会计核算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指检查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合理性审查,是指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及经营管理方面的要求,保证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特定的财务收支计划,实现预算目标。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发生额试算平衡法    下一篇 形象定价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