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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的以周、月、季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定工作时间的要求。

  用人单位要保障职工休息的权利。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目录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条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二是已向职工说明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三是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工作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4、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注意事项

  一、施行与否不能企业自己说了算

  综合计算工时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企业不能随意安排。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能针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岗位而非全部岗位。根据现有规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也不能仅仅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应当经其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批后方能实行。且对于已获批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应在期限届满以前申请延续。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批准的岗位范围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时,仍要注意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否则,有可能被劳动者认为自己所在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而导致加班工资纠纷。

  二、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仍要支付加班费

  很多企业认为,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可以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且无须支付加班费,这种认识存在偏差。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工时的一个周期内出现超时工作的,算作工作日延时加班,应按照150%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仍按照300%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总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安排劳动者加班超过36小时的,即为超时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人社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三、集中休息时间也应发放工资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企业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忙时不休息,闲时就回家”。对于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企业,在职工集中休息时间,也应当支付工资。

  对此,各地有相关规定。比如,《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若在集中休息时间企业不发放工资或者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发放工资,则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方式及申请材料

  以北京市为例: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文规定:

  第三条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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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工时制度解读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https://www.yuan.gov.cn/public/6596761/24912406.html
[2].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政策解读_连城县人民政府   http://www.fjlylc.gov.cn/bm/rsj/zwgk/zhxx/202208/t20220803_1918159.htm
[3].  说说综合计算工时制那些事儿_青岛市司法局   http://qdsf.qingdao.gov.cn/fzgz/pfyyfzl/202111/t20211112_3803715.shtml
[4].  综合工时制如何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http://www.bjfsh.gov.cn/ztzx/2021/yhyszb/aqhd/202303/t20230327_40059948.shtml
[5].  我国工作时间标准规定汇集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http://www.mohrss.gov.cn/ldgxs/LDGXlaodongbiaozhun/LDGXLgongshixiujia/201011/t20101124_86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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