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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目录

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岗位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岗位有: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行条件

  经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区人社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

  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待遇

  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类,一是根据劳动者实际从事的职位特点,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三是用人单位对该职位是否进行申报并获得了行政许可为。上述标准如何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审批。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首先审查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工作情况,再审查工作岗位是否经过行政审批。第三种观点认为,将行政审批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结合考虑。

  一是关于无约定有许可情况的处理。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工时制度没有约定,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对该职位申报了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获得了行政许可,且劳动者的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也能够体现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征,则用人单位有权主张该劳动者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是关于无约定无许可情况的处理。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工时制度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未对该职位申报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是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的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确实符合不定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征(如电梯员、保安等),则用人单位有权主张该劳动者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是关于有约定无许可情况的处理。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并没有获得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可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视其工作特点、工作性质等判断该劳动者是否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是关于有约定有许可情况的处理。如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标准工时制,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对该职位申报了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获得了行政许可,应当依据劳动者的职位特点、工作性质等情况判断该职位是否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但若双方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晚于用人单位就该职位获得行政许可时间的,原则上以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五是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等证据,结合其实际工作特点,审查其实际工作时间总数是否超过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对于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并未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只是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不宜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以广东为例: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驻粤分支机构按规定已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不定时工作制的违法处罚

  违法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处罚如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者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管辖和受理条件的投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于受理之日起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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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不定时工作制_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www.rsj.sh.gov.cn/201712333/bmfw/msztc/201711/t20171101_1266592.shtml
[2].  工时和休息休假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_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http://www.tht.gov.cn/contents/1375/120371.html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_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http://lylcq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265
[4].  不定时工作制应如何申请_博罗县人民政府   http://www.boluo.gov.cn/zmhd/zczx/lydf/content/post_4596957.html?eqid=e736719b000b1c70000000026440ddf1
[5].  对企业违法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处罚_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wuhai.gov.cn/rsj/zfxxgk25/fdzdgknr11/1234708/1237688/index.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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