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税
比特税是以互联网上传播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的数据税,又名字节税。
比特税的提出
比特税是一种征税方案,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Arthur Cordell提出“比特税”的方案,后经荷兰卢克·苏特Lue Soete教授加以完善并向欧盟提出。其意即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网络中白白地流失。这种税根据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征收,它的缺点是不能区分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别地征税。一旦征收比特税,对数字通信事业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必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一方案遭到美国和欧洲的反对,使得比特税的提案就此搁浅。如能很好地区分不同的比特流,这将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征税方案。
比特税以数据的数量计算税基的理论
征收比特税是较早提出的针对数据信息征税的理论,其税基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的数量。
网络作为“信息高速公路”,对通过其传输的数据征收比特税,类似于对实体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征收通行税(或过路费)。征收比特税能够增加传输垃圾数据的成本,激励用户合理使用网络,从而降低信息污染、缓解网络拥挤。然而,比特税在原理上存在不足。
一是征税对象具有局限性,且不利于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比特税只对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征税,那些不需要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被排除在外。此外,虽然比特税能够适应互联网发展初期因宽带有限而需要调节数据传输秩序的情形,但在互联网广泛普及、网络宽带比较充足的情况下,对网络数据传输行为征税,会抑制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
二是比特税忽略了数据本身的价值,容易导致税负不公。传输同样比特数量的数据,其信息含量与数据价值很可能是不一样的,因而以网络传输的数据数量作为税基是不公平的。数字经济背景下对数据征税,主要是因为数据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作出了贡献,征税必然要考虑数据的价值。此外,依据数据传输的数量征税,同一份数据来回传输但没有多次产生价值的情况下还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比特税的优缺点
从理论上讲,“比特税”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商人偷漏所得税及消费税。
然而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将“比特税”作为征收电子商务税的一种形式,并不是一种合适的方式,这种征税方式存在以下两个弊端:
第一,数据流动量难以精确测量。
第二,比特税无法区别出被征税的数据所代表的实际商品或服务价值的高低。如何确定数据价值归属者,如何确定对什么数据征税及什么数据不征税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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