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科目编码为1031011。即在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款)科目下设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11项)科目,反映地方政府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为偿还资金来源金以外的可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收入。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为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为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提取资金征收,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概述
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款),反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对应项目形成、可用于偿付专项债务本息的经营收入。
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务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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