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科目编码为1031012。即在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款)科目下设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12项)科目,反映地方政府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为偿还资金来源举借的专项债务对应项目形成的,除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外的可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收入。
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概述
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款),反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对应项目形成、可用于偿付专项债务本息的经营收入。
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
专项债的基本特点:
1.强调“公益性”,即不能做纯商业项目,国家公布的九大领域是指这九大领域内的公益项目,包括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如果有房地产性质的项目就不可以。
2.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公益都是民生和产业发展领域的,所以收入不会高,偿还需要时间,导致这类项目的发债期限都很长,一般为5年至30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3.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不是财政的什么收入都可以偿还的,是这个项目对应的收入来偿还,所以原则上对项目的要求是高的,对地区产业发展、民生保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特别有利的项目才可以。国家有文件要求“有效拉动投资""不撒胡椒面"。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概述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即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不征收增值税,也就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财综〔2009〕90号第十六条规定:“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可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了增值税,相应征收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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