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为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即作为卖方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通俗地说,双方代理就是“一仆二主(一手托两家)”,即是出卖人的代理人,又是买受人的代理人。
双方代理的条件
构成双方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必须既获得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授权,又获得相对人的委托代理授权。二是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比如,甲授权乙销售一吨钢材,丙授权乙购买一吨钢材,乙作为两方的代理人以甲和丙的名义签署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便构成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的禁止
双方代理是指在同一法律行为中代理人同时为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活动。限制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代理人借此损害本人利益。由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总是相互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而由同一个人同时代表两种利益,难免顾此失彼,最终倾向于一方的利益。而且同一个人代表两种利益,无法实现讨价还价的过程,两种利益难以达到平衡。因此,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追认,法律不承认双方代理的效力。
双方代理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律师“双方代理”引发争议
案情:律师李某同时代理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双方,导致调解协议偏向一方。未获偏向的一方起诉协议无效(严格来说是效力待定)。
法律适用:李某的行为属于“双方代理”,违反第168条。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需重新分割财产。
双方代理型代理权滥用的效力及补正情形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从事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在法律上值得探讨。关于双方代理的效力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存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以认定无效为原则,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应认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赋予被代理人撤销权,在代理人有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有撤销权,但本人已经同意或代理人已向本人披露,本人在合理期间未提异议的除外。赋予本人撤销权比绝对无效更有利于保护本人利益,但赋予被代理人撤销权可能在现行法框架下缺乏明确依据。第三种观点认为此应为效力待定行为,在被代理人未作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应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效力待定说在逻辑上更为可取。
关于补正双方代理效力的情形:
1.被代理人同意。一般发生在被代理人事先同意的情形,但在此要注意这一事先同意条款是否为代理人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而要适用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则。
2.追认。可分为明示、默示以及沉默。
(1)明示方式,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代理权滥用行为予以承认,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只是这里的催告应当是代理人向被代理人发出,至于后果,则应当参照适用该款规定的“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默示方式,代理权授予行为也可以是默示(推断)的意思表示,即从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中推断出授权的意思表示。前提是被代理人知道存在具备意思表示之意义的情事。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内部授权就是代理人,如果是外部授权就是第三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而且事实上已经将被代理人的行为理解为指向他的授权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特定行为应是积极的、肯定的行为,即可以通过本人“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
(3)沉默,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但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此外,代理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可以有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代理一方被代理人履行对另一方被代理人的债务,二是代理双方被代理人履行对对方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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