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外观上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但实际上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人为婚姻当事人本人或者代理人。其他人和组织无权撤销。法院不能以职权主动撤销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有一年时间限制,期限届满,不能再撤销。撤销前婚姻是有效的,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的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且,此“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的解读
一、啥时候能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要撤销,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结婚中的胁迫者不能申请撤销,隐瞒重大疾病结婚中的患病者不能申请撤销,“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求仁得仁”,法律不保护“恶人”。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者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例如被拐卖的女性,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另一方(受骗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什么病是重大疾病?
《民法典》并没有给出答案,但可以参考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参考《母婴保健法》第二章婚前保健部分的规定,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尤其是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还可以参考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有关规定,30种重大疾病有行业统一的定义。
三、撤销后,有啥影响?
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灭失。双方之间不能相互继承,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酌情分得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禁止性义务(包括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没有赔偿责任。
四、财产怎么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五、无过错方有权索赔吗?
按照《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己方无过错的情况下,被胁迫者和受骗者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均有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过错,无权主张损害赔偿,法律不保护“恶人”。
可撤销婚姻的类型
(一)受胁迫的婚姻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是因为另一方以胁迫的手段将结婚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另一方受胁迫违心的被迫结婚,胁迫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法律给予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婚姻的权利。
婚姻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而违心结婚,并非自愿缔结姻缘。胁迫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来自第三方,比如父母的胁迫结婚,也可构成受胁迫的婚姻。
(二)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婚姻
这一类型的可撤销婚姻构成要件: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什么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婚后生活质量的疾病。2.患有疾病的一方于结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结婚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一方婚前的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对方,让另一方享有知情权。
如实告知义务包括主动告知和被动告知义务。本条所指的告知义务是主动告知义务,不论对方是否要求告知,患病一方都应如实主动告知对方,否则视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另一方对其健康状况发生错误认识而结婚。另一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同意结婚的属于重大误解或者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均非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属于可撤销婚姻。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和程序
(一)行使期间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撤销婚姻的,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权。
受胁迫婚姻一方撤销婚姻的行使期间是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一年的婚姻撤销请求权。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时间为除斥期间,不中止、中断、延长,为不变期间。
(二)行使程序
撤销权人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确实存在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应依法判决撤销婚姻。判决撤销婚姻的,收缴双方的结婚证,连同生效判决一并邮寄至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将判决书收入当事人的婚姻档案。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对婚姻双方身份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有效,被撤销之后,婚姻效力溯及成立之日无效,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发生因婚姻引发的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的亲属也不发生姻亲关系。
(二)财产方面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适用有效夫妻关系的财产制度。同居期间的财产,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判决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三)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撤销,在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但是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法定权利。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婚姻被撤销,导致婚姻被撤销的过错一方为有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存在多方面区别,具体如下:
1.形成原因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因胁迫结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2.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病未治愈为由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撤销婚姻:因受胁迫或被隐瞒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或被隐瞒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请求权行使时效
无效婚姻:一般没有时效限制,只要婚姻存在无效的情形,有关主体随时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但存在例外,如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起诉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法院不予支持宣告无效。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自始至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方式与无效婚姻类似。
5.公权力介入程度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严重违反婚姻制度和社会公德,公权力介入程度高,原告起诉后不可撤诉,法院对婚姻效力不作调解,只依法判决。
可撤销婚姻:是否撤销往往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态度,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当事人起诉后可以撤诉,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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