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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这些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他们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

  这种继承方式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家族财产传承的特别安排,确保了被继承人的血脉能够继续享有遗产权益。代位继承不仅限于孙子女继承祖辈的遗产,还包括其他直系晚辈血亲,如曾孙子女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此外,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们的子女也可能获得代位继承权。

目录

代位继承的性质

  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代位权和固有权两种学说。

  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系依代位法理所为法律上之拟制,被代位之推定继承人,如同未死而继承,其直系卑亲属以被代位人之顺序取得其应继份”[3],即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代位继承权以被代位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为转移,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

  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基于与被继承人的固有身份关系,如祖孙关系,而享有继承权,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位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因此当被代位继承人已死亡且生前已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或被代位继承人虽未死亡但已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均可发生代位继承。

  目前我国法律采代位权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自1985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制定和实施以来,两种学说的争论一直在持续不断的状态中,且近些年关于固有权的呼声渐高。如杨立新教授、杨震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第17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4]。”就是采用了固有权说。

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者当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且其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的法定事由限于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实质为代位继承人取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和地位,而没有人能够代替活着的人取得继承的权利和地位,即无论被代位继承人活着还是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均不会发生代位继承。若被代位继承人活着则他的权利由其自行行使而无需其他人代位行使,若被代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不发生代位继承,而适用转继承。

  (3)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说,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这是代位继承制度发展中的典型状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增加了一种代位继承类型,即当被继承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时,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

  (5)被代位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因此,只有在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具有代位继承权。如胎儿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胎儿娩出时即为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5条也作出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若胎儿娩出时是活体则具有代位继承权,可以适用代位继承,若胎儿娩出时即为死体则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有代位继承权,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基本条件,意味着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在世时去世,其晚辈直系血亲才能代位继承遗产。

  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类型的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即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会引发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这包括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继承遗产。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人在生前已经放弃了继承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了继承权,那么即使他们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留下遗嘱,且遗嘱中对遗产的分配有明确指示,则遗嘱的内容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包括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这是为了保证遗产按照法定顺序和份额进行合理分配。

  这些条件综合起来定义了代位继承的法律适用范围,确保了家族成员之间遗产继承的连续性和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中,代位继承的具体应用可能会更加复杂,涉及到详细的家庭关系和法律解释,因此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可能需要专业法律人士的协助。

代位继承相关案例说明

  以案释法

  老任是一位高级工程师,有一子一女。两年前,老任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一个女儿小任。不久,老任也因伤心过度去世,留下了8万元存款。老任的儿子将财产全部拿走,老任的外孙女小任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于是,小任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外祖父的遗产。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关的条件,如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同时,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子女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除此之外,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法官说法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之所以存在于法定继承中,是因为法定继承发生在遗嘱未处分到的财产部分,此时法律推定被继承人愿意把其财产授予他最亲近的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两个顺序中的继承人。而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律从人之常情进行推定,被继承人关心其孙辈的生活,愿意让其继承财产。因此,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进行代位继承。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是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因此此时不能适用法律的推定,当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这部分遗嘱应不发生效力,所涉遗产应归于法定继承的范围。

  父亲对祖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子女在代位继承中确定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有帮助吗?

  代位继承中应考虑被代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参与继承,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如果被代位人生前已放弃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其子女无权代位继承。同理,确定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所考量的因素,同样适用于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份额的确定。

  我国《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这不但是《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而且有助于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在继承开始之前死亡;转继承中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即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配之前死亡。

  (2)遗产接受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遗产接受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转继承中的遗产接受人可以为被转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因为转继承实际上就是一种再继承或称第二次继承,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他的法定继承人再对他的遗产进行分割,因此,被转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可能作为转继承人行使其转继承的权利,当然这里的转继承也受到普通继承的继承顺位限制。

  (3)被代位继承人与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范围则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4)客体不同。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取代继承人的地位行使权利,即被继承人未改变,代位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中,转继承人继承的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人实质上就是前继承中的继承人,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的遗产。

  (5)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下的制度,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中;转继承则不同,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亦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6)遗产分配原则不同。代位继承中,同等条件下均等分配等法定继承中通行的遗产分配原则是不适用的,若代位继承人有多个,则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不能与其他继承人均等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中通行的遗产分配原则,规定在《继承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意见》第二十八条,具体包括:

  ①同等条件下均等分配。

  ②照顾特殊情况:第一,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第二,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可适当分给遗产

  ③考虑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第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第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④协商同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代位继承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中,可以适用代位继承的人员范围有什么不同?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而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时,应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而不包括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晚辈,也就是说,在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是受辈数限制的。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审判实践中,遇需审理第二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的问题时,应严格把握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养子女、继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在代位继承中,法律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为直系晚辈血亲,对这一概念需要进行充分理解。一般而言,晚辈直系血亲,是指与被继承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晚辈亲属,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位继承并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要存在晚辈直系血亲就会发生代位继承。

  在民法体系中,还有一种拟制血亲亲属,拟制血亲和血亲具有同等的亲属权利义务。因此,拟制血亲也同样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因此,此类人员也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继子女为第一顺位或相当于第一顺位的代位继承人时,存在限定条件,即必须与被继承人或被代位继承人确已形成扶养关系。虽有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人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此外,继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还应以继子女身份的保持为前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能够继承的财产范围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被代位继承人如果健在时能继承多少份额,代位继承人也一般只能继承多少份额。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已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其子女无权再代位继承。同理,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所考量的因素,存在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等情形时,同样适用于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份额的确定。

  存在遗嘱时可以适用代位继承吗?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也就是说,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那么涉及分配给该继承人遗产的这部分遗嘱会因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不发生依据遗嘱的代位继承。在没有其他遗嘱的情况下,这部分遗嘱所涉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发生继承。

  胎儿能够代位继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上述条款,通过体系解释,可以肯定胎儿在代位继承中存在权利,但审判实践中对胎儿代位继承权的处理需要《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综合适用。即在法定继承情形下,继承人(张大三)先于被继承人(张三)死亡,继承人(张大三)的子女(张小三)作为胎儿尚在母体没有娩出,则对被继承人(张三)遗产中原本由继承人(张大三)有权继承的份额予以保留,待胎儿(张小三)娩出后分三种情形予以不同处理:情形一,若胎儿(张小三)出生时是活体的,则由胎儿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张三)遗产中继承人(张大三)的份额;情形二,若胎儿(张小三)出生时是死体,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张三)的第一顺位其他继承人继承;情形三,若胎儿(张小三)出生时是活体,但不久死亡,对于该保留的份额,先适用代位继承规则,由胎儿(张小三)代位继承,再适用法定继承,该份额对应的财产转化为胎儿(张小三)的遗产,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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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想代位继承,必须具备这五个条件|山东高法   https://mp.weixin.qq.com/s/l5oHkY9IMMbeaVPvk8nFYQ
[2].  【普法在线】第四期:代位继承法律问题解读|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4SuYRQXJNJRYIDzlueig0w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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