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权
固有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当然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固有权多为共益权,通常这些权利是股东的基本利益保障,是一种不可剥夺权。
固有权的解读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的最高机构,其职权是公司经营与管理的核心。股东会的许多职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即这些权利是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的,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剥夺或限制。具体而言,股东会的部分专属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注册资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战略事项作出决定,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具体来讲:
在法律框架下,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核心,代表着公司全体股东的意志。《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会的若干职权,并建立了严格的法律保护机制以维护这些职权的行使。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专属职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公司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这些权利属于股东会的“固有权”,也称为不可剥夺权,是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会的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这种法律设计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核心战略决策处于全体股东的控制之下,并避免个别股东或者公司管理人员通过章程或决议形式剥夺股东的核心权利。
此外,《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这是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赋予的例外授权。这种授权的存在表明,在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对部分职权进行合理的授予,但这种授权不能涉及股东会的固有权。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严格保护股东会的这些固有权。例如,在【(2020)吉0102民初2805号】案例中,法院认定吉美塞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因为其涉及的事项并不在股东会的合法职权范围内,这样的判例进一步确认了股东会固有权的不可剥夺性。
总之,股东会的固有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的重要体现,法律体系通过明确这些权利的不可剥夺性,保障了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固有权和非固有权的区分
根据股权性质标准可划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是指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决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固有权的特点
固有权是股东必须拥有的权利,不管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如何决定,不能剥夺或限制。
例如,已实缴出资的股东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权利不可以随便被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剥夺。
固有权的内容
固有权通常指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所必须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利润分配请求权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其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限制,但该权利通常不会被剥夺。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有权按其出资比例要求分配剩余财产。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股权转让权
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限制。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增资优先认缴权
当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新增股份。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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