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特别调查权
股东特别调查权即股东有权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事务进行特别调查以判断公司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调查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产情况、股票交易情况等。
《法国商法典》第226条:”代表1/10以上公司资本的一名或若干名股东,可单独或以任何形式组成集体,请求法庭指定一名或若干名专家,负责对一项或若干项经营活动提出一个报告。”
我国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特别调查权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知情权概述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人事、财务等相关资料和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权利,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股东知情权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亦应兼顾公司整体利益,以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实践中,股东与公司围绕知情权行使的范围、方式、目的等问题产生争议较多,容易引发纠纷。
【典型案例】
甲、乙、丙、丁为A公司合法股东。因A公司在经营形势大好的情况下却拖欠大量债务,四人作为股东对A公司情况无法知悉,故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法院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涉及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适当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衡平。本案中,四位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现状,行使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拒绝查阅权所保护的是公司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一切利益。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四位股东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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