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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理者权利

  选择管理者权利是指,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等法规规定,中小股东有权参与上市公司股东会,并对董事或监事的任命事项进行表决,由此选举出其信任且能够代表其利益的公司董事或监事。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董事包含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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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理者权利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因此,在对管理者进行审查时,中小投资者首先应当对其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此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因此,独立性也是判断独立董事是否适格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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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