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读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签协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
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遗赠人和扶养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遗赠人享有让扶养人扶养的权利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和对遗赠人扶养的义务;遗赠人在其生前仍享有对欲遗赠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人不得要求遗赠人生前将财产的所有权让渡。
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能否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如果遗赠人对扶养人不满意,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并对协议解除后的相关事项进行安排。当协议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此外,遗赠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的,应返还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关系成立期间所支付的各项合理费用。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则不享受接受遗赠的权利,已经支出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说明
案件回顾:
阿珍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6年与阿强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小强,后阿强逝世。2014年与老王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于2017年离婚。
2019年,阿珍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于是求助儿子小强,小强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
阿珍找到前夫老王,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中明确约定,老王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阿珍过世之后,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老王。
阿珍与老王签订上述协议后,老王依约履行义务直至阿珍离世。
但当老王处理完阿珍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小强强烈抵触。因小强拒绝配合老王完成阿珍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老王将小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王合法继承阿珍名下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阿珍与老王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小强作为阿珍的儿子,在阿珍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阿珍去世后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老王对阿珍生前尽了照顾义务,依法判决原告老王受遗赠取得阿珍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老王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对阿珍实际履行了照顾和扶养义务,在阿珍过世后,老王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享有受遗赠房产的权利。
法官说法:
审理法官表示,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成熟经验,它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时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明确、清晰、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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