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该规定源于罗马法中的“愿者不受害”规则,是当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普遍承认的抗辩事由。
自甘风险制度
自甘风险制度进入大众的视野应该是我国《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在此之前,一直是一项空白。
自甘风险规则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时期。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同意非谓为侵害(Volenti Non Fit Injuria)”的原则,即如果受害人同意承受某种风险,那么加害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侵害。这一原则为自甘风险规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现代英美法系中,该项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大陆法系,随着全球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自甘风险规则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引入。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体育比赛运动等领域,旨在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相关活动的健康发展。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实施,自甘风险制度规定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此、这项制度在我国大陆确立起来。
自甘风险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中,具有独立性,其法律性质属于法定的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中,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例如,世界著名拳击手泰森在1997年6月28日举行的WBA重量级拳王争霸赛中将对手霍利菲尔德的耳朵咬伤。泰森因咬人犯规,被取消比赛资格。此时,泰森因具有伤害霍利菲尔德的故意,不能以自甘风险为由免责。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的疏忽程度远超一般过失,表现为对风险的忽视或漠视,指行为人连最基本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已知风险。
如何认定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允许个人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害后果。以下是自甘风险原则的认定标准:
1.活动的性质
活动本身具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
2.行为人的适格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3.明知性和自愿性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行为的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4.损害的可避免性
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自甘风险案例说明
高中生踢足球受伤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除加害方赔偿责任
阿凡(17岁)和小乐(15岁)分别是某中学的高三、高一年级学生,二人从小学开始就加入校队,也参加过大大小小多场足球比赛,是名副其实的“足球小将”。某天午间休息时,阿凡、小乐及其他数名同学自发在学校操场上踢球,二人分属两队,下半场开始后,两队比分异常胶着、交替领先。阿凡见对方队员防守严格,就瞅准时机,在接到队友传球后从后场快速带球进攻,此时小乐在禁区附近防守,阿凡快速运球至中场时倒地将球推出,恰逢小乐上前防守,阿凡刹车不及与小乐相撞,后倒地,因腿部剧痛送医。经诊断,阿凡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阿凡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乐及父母赔偿阿凡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冲撞、阻拦、抢夺是基本运动行为,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具体到本案,双方所参与的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根据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足球比赛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事发时,阿凡已满17周岁,小乐年满15周岁,二人均有多年的踢球经验,对于参与足球运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本案所涉足球活动虽系学生自发组织,二人自愿组队参与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认定阿凡参与足球活动属于《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行为。而上前防守的小乐并无加速、踢踹、动作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踢足球等体育竞技活动已经成为中学生很重要的一项课余活动,也是校园里学生们学业之余缓解学业压力、结交好友的重要途径。但需要注意的是,高强度的体育运动可以强身健体,但也存在风险,比赛前与比赛过程中注意预防运动损伤就显得至关重要。
《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则被称为自甘风险规则。法律上的自甘风险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二是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三是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五是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
本案中,根据阿凡所处年龄段的认知能力水平和其过往足球比赛经验,其能够认识到所从事足球运动中的风险,在踢球过程中受伤符合《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加害人小乐并无踢踹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无需承担责任。
在此也提醒爱好运动的中学生朋友们,在参加诸如足球、篮球、羽毛球等具有对抗性或动作幅度较大的运动比赛时,要提前选择防滑球鞋和护具等装备,比赛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比赛规则,采取与自身运动水平相适应的运动形式,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风险的意识,规范运动行为,规避运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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