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限制
法定限制,即法律对代表权所作的限制。一方面,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给予限制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代表行为是越权代表行为。另一方面,法律一经公布,推定所有人都应知晓并遵守,其中当然也包括与该法定代表人从事交易的相对人。相对人明知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有限制,仍与法定代表人从事交易,表明相对人不是善意的,故原则上不存在根据表见代表规则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法定限制概述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主要是《公司法》第16条有关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公司决议程序的规定,相应地,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就构成越权代表。再如,《公司法》第121条也有类似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据此,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也构成越权代表。
法定限制的分类
法定限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五条针对不同的债务人就担保设置了不同限制。
二是《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正)》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二条收购上市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司重大资产的处分,也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
四是《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涉及公司资本结构的行为,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由股东会或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除了以公司为代表的典型法人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自治规则中要求一定比例业主表决才能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表决规则或者表决结果,代表全体业主签订合同的行为,也是一种越权代表行为。
法定限制的行为效力
超越法定限制的越权代表的行为效力:
(1)行为效力:如果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该行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如果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则该行为不能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合理审查义务具有法定性、审查对象具有公开性、审查程度具有合理性、审查内容包括:身份、范围、机构、章程,即一看人: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审查;二看代表权是否属于法定限制的范围;三看决议机构是否适格;四看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或合章程。
对于决议可能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决议但不是适格决议,二是形式上有决议,但该决议是伪造。
所谓适格的形式,指的是什么情况下需要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什么情况下仅需要由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为例,关联担保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未审查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就签订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恒为恶意相对人,不存在适用表见代表的可能。非关联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章程未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都是适格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股东会决议当然也是适格决议。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出具董事会决议的,此时如何认定相对人构成善意?相对人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其中当然就包括了审查章程的义务,在章程明确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仅提交董事会决议,相对人接受的,不能认定其善意相对人。
至于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变造。
(2)举证责任:相对人须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越权代表概述
越权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越权行为的效力:
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行为称之为“越权代表”,因权利法定,一般不叫“无权代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越权代表时只有相对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行为有效;当行为人无权代理时对外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可见,当越权代表时,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行为有效;无权代理时,该行为是效力待定的状态,被代理人追认的,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不追认,则与被代理人无关,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区分表见代理和越权代表:表见代表是指法人代表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代表权限,但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之权而与之从事交易行为,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越权代表是指法人的行为超过了其代表的权限,不具有效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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