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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票据行为

票据法名词解释

  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要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及相应的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目录

出票行为

  根据《票据法》规定,所谓出票,即出票人依据规定的款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这一行为表明票据权利的产生,也是后续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

  出票由开票和交付两个方面构成。其中开票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开具票据在票据上记载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交付,是出票人按照本人意愿将形式合法的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法定行为。这两个部分必须同时完成,票据的出票行为才算完成。

  出票行为是以设立票据权利为目的,制作票据并依法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也称主票据行为。

  出票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1、支票必须记载6个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日期

  (5)付款人名称

  (6)出票人签章

  温馨提示:没有收款人名称,因为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2、本票必须记载的6个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日期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人签章

  温馨提示:没有付款人名称,因为本票只有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3、纸质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7个事项:

  (1)表明“商业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日期

  (5)收款人名称

  (6)付款人名称

  (7)出票人签章

  4、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9个事项:

  (1)表明“商业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日期

  (5)收款人名称

  (6)付款人名称

  (7)出票人签章

  (8)出票人名称

  (9)票据到期日

  温馨提示:比纸质商业汇票多记载两项: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②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①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③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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