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信用债券
附属信用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公司清偿是拥有债券的排列次序低于信用债券和其他债券,但高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附属信用债券相关术语解释
一、债券
债券是发行人为了筹措资金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未来按照约定的日期和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照约定的日期偿还本金的一种债务凭证。
债券的本质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的一种,且主流品种可以上市流通。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利息事先确定”,指的是债券的票面利率。而在债券上市流通后,市场交易会得出一个市场利率,也就是二级市场价格,随着市场行情变化而波动。
由此,债券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
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
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
二、信用债券
信用债券是指没有抵押品,完全靠公司良好的信誉而发行的债券。通常只有经济实力雄厚、信誉较高的企业才有能力发行这种债券。
三、优先股和普通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优先股股东在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普通股股票,就是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都能参加公司的经营决策,其所分取的股息红利是随着股份公司经营利润的多寡而变化。而其他类型的股票,其股东的权益或多或少都要收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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