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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票据

  瑕疵票据,泛指形式、实质和程序上存在瑕疵的票据。广义的瑕疵票据还包括取得时“原因关系”存在法定抗辩理由,持有却无法取得票据权利的票据。

  瑕疵包括票据形式、实质和程序存在瑕疵。形式瑕疵包括记载事项不完整、签章不规范、票据污损等;实质瑕疵包括伪造签章、虚假记载、无权代理等;程序瑕疵包括背书不连续、未按期提示承兑/付款等。

目录

瑕疵票据内涵

  瑕疵汇票的核心问题在于其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失,如未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票据法》第22条)导致的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错误,如未明确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等,可能影响票据流通但不直接导致无效。签章瑕疵、出票人或背书人签章伪造、变造、法人签章未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签章模糊无法辨认、记载内容违法或矛盾,如附条件支付条款(违反“无条件支付”要求)、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日期涂改未加盖校正章;流转程序瑕疵,包括背书不连续(如名称与签章不一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付款、超过票据有效期(国内为6个月);原因关系存在法定抗辩事由不能取得(或限制)票据权利,如《票据法》10、11、12、13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或不能优于前手的)权利。

瑕疵票据的分类

  可以分以下4大类:

  一、微小瑕疵票据

  ①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②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③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④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⑤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⑥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⑦粘单使用不规范,

  包括:

  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没印“粘单”字样;

  印刷“粘贴单”字样;

  二、一般瑕疵票据

  ①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②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③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④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⑤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⑥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⑦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⑧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⑨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⑩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⑪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三、重大瑕疵票据

  ①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②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③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④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⑤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⑥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⑦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书面承诺函。

  ⑧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⑨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⑩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⑪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⑫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⑬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四、不合格票据

  ①伪假票据

  ②无效票据

  票据要素缺失;

  出票人的签章与名称不一致;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

  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

  ③权利障碍票据

  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据;

  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

  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瑕疵票据的处理方法

  1、另行附纸的补充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票据法规定,与票据相关的所有记载事项必须体现在票据的正面、反面或粘单上,以便使票据流通中的所有关系人得以充分知晓。

  实务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承兑人要求持票人对票据中的某一事项做附纸方式的补充说明,由于此种方式未与票据构成粘单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具有安慰函作用。

  2、央行:更正事项必须体现在票据上

  在更改记载事项时,原记载人应使用划线、打叉等显著方式注销原记载内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然后记载正确事项。被背书人记载错误的,原记载人为该手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上的签章错误或不清晰的,应比照上述做法,由原签章人使用显著方式注销错误或不清晰的签章,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然后再记载正确签章。

瑕疵票据模式中应注意的问题

  1、拒收城投公司融资票据

  虽然国内仅有个别地方出现刑事立案情况,多数情况下城投公司仅是协调警方调查票据(全链条每个环节)交易背景,要求退还利润和票据款。客观地看,城投公司向民间市场融资原本就是真实意思表示,以票据质押(不作限制背书)业是双方合意,目的就是利用民间贴现无效规则,对赌到期持票人无法追索到票据款。因此,若城投公司在票据转让时就已收到融资款,所谓“合同诈骗”在理论上不成立也无法起诉到法院。

  但是,交易背景瑕疵票,法律风险最大的就是“城投票”。根据近年来“折扣瑕疵票”案件处理情况,城投公司一般是地方财政的融资平台,有能力协调当地警方(按合同诈骗)立案并对票据交易(各背书环节)进行调查。

  为防止“钱票两空”甚至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风险,笔者建议拒收城投公司开具的融资性瑕疵票据。

  2、拒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瑕疵票

  因商业汇票存在较高的风险,贴息率高是正常现象。从已有案件来看,收购价低于票面金额的50%,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废止,但实践中仍参考适用)规定,收购价低于市场价格50%,可能被认定为“明知”。北京、上海和广东高院指导意见也均以50%作为“是否明知”的标准。

  3、持票人应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虽然《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应当有真实的贸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但以“借贷还款”显然存在重大风险。首先是以现金出借而以商业汇票偿还不符合交易常理(没人愿意用现金换取存在兑付风险的商票);其次是金额超过100万元一般不符合“同行拆借”的规则,企业毕竟不是银行,尤其是“三无”(无注册资金、无社保、无纳税申报)企业,动辄数百万的借款与常理不符;三是需要备注有“借款”的银行凭证,不能是“现金交付”或银行凭证标注为“往来款”(深圳中院认为“往来款”不能认定为借款,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而以“贸易背景”提供证据的,需要发票、完税证明、第三方运单、出库但等“客观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存在明显的瑕疵。如供需双方的产销地、价格、型号等明显不符等“重大瑕疵”,也会被法院认定为“疑似民间贴现”。

瑕疵票据和伪造票据的区别

  瑕疵票据是指票据上存在着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为,使票据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影响的票据。瑕疵票据与异常的票据行为相关,是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的瑕疵,由于票据权利的义务主体行为错误而导致其直接后手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出现障碍。

  瑕疵票据与形式要件欠缺的票据不同。瑕疵票据在形式要件上并无欠缺,无须也不可能进行补救,只是某一形式要件所依赖的票据行为存在问题,并非任何情况下瑕疵票据都无效,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张瑕疵票据无效。这一点和形式要件欠缺的票据有所不同。欠缺形式要件的票据主要是欠缺《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如果对该票据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则该票据可成为有效票据。当然,如果未依《票据法》的规定对欠缺形式要件的票据进行完全补充或者已经不可再进行完全补充,则该票据当属无效票据。

  票据瑕疵与票据损毁也有区别。票据损毁是票据物理形态意义上的瑕疵,当票据损毁还没有达到无法辨认、还可以确定认知票据上所表明的票据权利时,该票据仍为有效票据;当票据损毁到无法辨认票据记载内容,即使该票据原来为有效票据,除非经过公示催告程序,否则该票据所载票据权利就会消失。然而,瑕疵票据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使票据效力发生变化而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

  伪造票据是指无票据权利的人(而不是无票据行为能力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使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的伪票据的行为。伪造人本不享有票据权利却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从而伪造和假冒被伪造人签章,伪造后,伪造人享有票据权利、却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从而不必承担票据义务,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主体的错位。在票据伪造情况下,无论是伪造人的直接后手还是持票人都既不能请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义务,也无法请求伪造人承担票据义务。业务实践中,伪造的手段有很多,如私刻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名、以复写方式在票据上签名、以偷盗方式获得他人印章、私自使用自己保管的他人印章、伪造不存在的他人签章等。

  票据伪造分为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和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前者是对出票行为进行伪造,根本特点在于出票人就是假的。后者是出票行为之外的伪造,如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附属票据行为伪造又分为伪造在先和伪造在后两种情况。伪造在先如背书伪造后以合法方式将票据转让善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又以真实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人伪造承兑而将票据转让他人。区分伪造在先和伪造在后的目的主要是确定票据责任人范围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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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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