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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瑕疵

  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

  票据瑕疵与票据形式上的欠缺不同。票据形式上的欠缺,是指票据形式不完备,欠缺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而票据瑕疵并非形式上的欠缺,是在形式以外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形式欠缺的票据,在票据法上属于无效的票据,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属无效,也并非对任何人均得主张无效。

目录

票据瑕疵的类型

  1.伪造签章

  (1)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其他签章人仍需依其签章按照票据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2.无权、越权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签章人=代理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处理规则为: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变造,是无权人变更,如票据在流通时背书人修改票据金额,票据有效。

  【例】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

  此时,①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②乙的签章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所以,乙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③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④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所以丁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4.票据更改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更改,是有权人变更,如出票人修改票据金额,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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