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是指按国家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而未纳入的金额。
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有关要求,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才可设立财政专户。例如,根据《社会保险法》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保基金专户,根据有关协议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及赠款的贷赠款专户等。
从行政级次来看,财政专户分为中央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中央财政专户由财政部(国库司)开设并归口管理;地方财政专户由各级地方财政国库部门开设并归口管理。
从资金性质来看,财政专户分为常规类专户和专项支出类专户。常规类专户主要用于管理财政日常收支中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资金,如社保基金、教育收费等:专项支出类专户主要用于管理一般公共预算中特定专项支出,如粮食风险基金等。
财政专户管理现存问题如下:
财政专户管理存在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问题。
如某区财政局未对财政专户进行清理,共有财政专户42个,其中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17个。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按照规定将现存违规设立的25个财政支出专户资金全部调入国库;未将财政专户资金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未对财政专户实行国库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未经财政部核准开立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撤销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专户;保留的非税收入专户除核算非税收入业务外,还用来核算管理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往来资金等等。
财政资金滞留在财政专户,可能存在长期滞留财政收入、缴库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影响财政收入真实性、严重削弱了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降低了使用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为调节预算执行进度、坐收坐支财政资金、违规出借和私存私放等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些问题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也影响到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财政专户管理不规范的原因有:
一是账户开设审核不严。按规定,财政专户必须依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开设。而在实际操作中,财政部门往往巧立名目,以依据一个报告或一份证明文件的形式增加专户数量,账户性质被统一描述成“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二是近年来金融业绩效考核压力大,财政资金成为各家金融机构争抢的资源,为平衡与各家金融机构的关系,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和集中汇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分配到各金融机构,一方面导致财政专户的大量增加,另一方面使得大量国库资金体外循环。
针对发现问题,建议财政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一是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财政部门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
二是规范财政专户日常管理。财政国库部门牵头做好专户开设、银行选择、资金调度、资金存放及内控管理等工作。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不得与地方债发行挂钩,不得与地方政府部门贷款挂钩。财政部门不得通过财政专户调剂收入或虚列支出。
三是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四是规范使用各类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根据专户性质,按照各项资金的所有权、资金来源、使用方向分类存放。
五是及时清理沉淀资金。严格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的要求,根据资金性质、来源构成、结存年限进行分类清理,将财政专户中应当调入国库的结余结转等资金及时调入国库,避免在财政专户中长期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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