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利润原则
总利润原则是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原则之一,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也就是说,并不要求相关国家的税务当局直接审核关联公司彼此间发生的每一笔收入与费用,而是听任它们按内部制定的转让价格来分配,只在年终把该集团公司内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汇总相加,然后按照相关国家税务局采取的标准,重新分配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据以征税。
总利润原则是当前在实际操作中唯一可以替代独立交易原则的一种分配跨国收入和费用的标准。
总利润原则的理论依据
总利润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在影响企业利润的诸因素中,有的因素是起主要作用的,一般情况下,主要因素的多寡,会直接影响利润的多少。从另一角度讲,投入同数量的主要因素,要求获得同样数量的利润。总利润原则以某个主要影响利润的因素为依据,在有关企业间重新分配利润,可达到公平合理分配之目的。一般说来,影响跨国关联企业利润的因素主要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规模及业务种类,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及其经营成果,企业经营活动的地域分布,企业的雇员数量等。对于不同的企业,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是不同的。
按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把总利润分配的计算方法分为三类:
(1)提供劳务或生产专利产品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国际关联企业,以各国企业营业额或手续费收入占关联企业营业总额或手续费收入总额的比例来计算分配。
(2)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各国企业人员工资总额占关联企业全部人员工资总额的比例来计算分配。
(3)对于跨国联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各国企业流动资金额占关联企业流动资金总额的比例来计算分配。
总利润原则的优缺点
总利润原则从直接分配跨国企业总利润入手,解决关联企业间的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问题。总利润原则避免了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逐笔审核、逐笔调整分配的繁杂工作,简化了税务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利用转让定价所造成的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不公平。但该原则适用范围小,分配的结果可能与现实差距非常大,也难以确定出一个可为各国和各方企业都能接受的统一的利润分配标准。
相关术语
跨国公司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一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某种支配关系,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公司联合。关联企业的形成使得资本在产业间的自由转移变得比较困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的开展。关联企业还可以利用错综复杂的从属关系,进行内部活动安排,对国家利益造成潜在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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