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典型的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遗嘱和遗赠行为。
财产行为的解读
财产行为,或称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有关财产关系的行为。《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利有物权(第114条第1款)、债权(第118条第1款)、知识产权(第123条第1款)、继承权(第124条第1款)、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125条)等。知识产权(比如著作权)中有一部分关于人身的权利(如署名权),但主要仍属于财产权。继承法被认为“介于财产法与身份法之间”,继承权似乎也兼具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属性,惟在现代法上继承只是财产继承,而非身份继承。因而,将继承权解释为财产权,更符合立法者在“民事权利”章的体系安排。诸如放弃继承,不过是基于身份的财产行为。如此,变动上述权利的法律行为,都属于财产行为。相应地,又可以将财产行为细分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会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合法的,可能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违法的,则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但是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如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遗嘱无效产生无效遗嘱的后果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须含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意思就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须内容表达完整。意思表示表达不完整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须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仅仅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而未表达于外部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除上述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要物行为还必须交付实物,要式行为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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