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如出质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间接接占有的构成要件
间接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
(1)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
(2)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3)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间接占有的取得
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移转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例如,所有人为他人设定典权、质权、租赁使用权,由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而所有人自己享有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成为间接占有人。
(2)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这种创设的间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的,例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但甲还需要使用该自行车,于是与乙订立借用或租赁合同,使乙取得对自行车的间接占有。
2.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间接占有的让与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例如,出借人(间接占有人)将借用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不需要将物取回后再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只要将对于借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即可,这时受让人就继受取得其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同时应继承占有的瑕疵。
间接占有的消灭
1.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例如:①甲将相机借给乙,丙盗窃该相机。乙的直接占有因侵夺而消灭,甲的间接占有亦消灭。②甲将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出售给知情的丙并交付。乙的直接占有因移转而消灭,甲的间接占有亦消灭。
2.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间接占有。例如:甲借小提琴给乙,若乙对甲表示该琴原为其所有,则自乙为此表示时起,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3.返还请求权消灭。例如:甲借小提琴给乙,后乙提出购买,甲表示同意(简易交付)。①自甲、乙就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甲丧失返还请求权,甲的间接占有消灭。②若丙侵夺乙之提琴,甲对丙不得主张占有保护。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分
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的控制和支配。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意义在于,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而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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