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税
广告税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瑞典,是针对准备在瑞典境内发行的印刷广告和其他准备在瑞典广泛传播的广告所课征的税费,是瑞典选择税的一部分。
印刷广告是指在印刷品中重复印刷某项内容的广告;其他广告是指除印刷广告以外的用其他方式传播的广告,如招贴、电影广告、建筑物上的招牌等等。
广告税以发表印刷广告和其他广告以及制作应税广告的人为纳税义务人,一般以纳税人取得的广告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印刷广告则以广告费收入减去印刷费用后的净收入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瑞典广告税的相关规定
1.概念
广告税是对在瑞典境内发表印刷广告和其他广告以及制作广告的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从1987年7月1日起调整为印刷广告4%,其他广告11%。
2.征税对象
在瑞典境内利用公开出版物发行的印刷广告以及可通过其他方式广为散发的其他广告。印刷广告指在印刷品中重复印刷某项内容的广告;其他广告指除印刷广告以外的用其方式传播的广告,如海报、广告板等。
3.纳税义务人
①通过公开出版物或其他方式进行商业广告业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②受雇于商业广告组织从事广告制品散发的人,如果在进口时未交广告税者为纳税义务人;
③从欧共体以外的国家进口广告制品的进口商,应向海关报税。
4.计税依据和税率
广告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广告费收入,通常为双方协议价格。如果没有协议价,或协议价明显低于商场上的同类价格,将按照正常交易价格进行计税。
广告税实行比例税率征收,其中通过报纸进行的广告业务税率为4%,其他广告的税率为11%。
国内广告费涉及的税
1、增值税:对广告服务征税,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各项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3、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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