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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简而言之,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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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行使此项解除权,除了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外,还必须要求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2)在履行期限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才行。不履行方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因此,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必须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然考虑的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这个结果,因此迟延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5)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都是持续性合同。之所以不定期持续性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是因为不应使当事人被永久束缚在持续性合同中。不过,解除权人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否则需要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6)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的。除上述几种原因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在《民法典》中,此类规定很多。现就其中主要的几种情况作一说明:

  ①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在工作完成前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基于经济效率的原因赋予定作人的权利。定作人解除合同时,不需要说明理由,而应当赔偿承揽人本应获得的报酬,只不过应当减去承揽人节省的利益。

  ②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本应获得的运费,只不过应当减去承运人节省的利益。

  ③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在无偿委托合同和一些有偿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解除方只需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除非解除方对于解除时间不当没有过错。这类有偿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信任关系,且不需要倾斜保护一方当事人,如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税务咨询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只需要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可。在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等有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在未提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时解除合同的,虽然也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但是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非解除方对于损失的产生或扩大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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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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