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资源税
一般资源税是国家对国有资源,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税。
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的区别
资源税从性质上划分,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区别如下:
1、特点不同:一般资源税的特点是对占用开发自然资源者,不论其所占用的资源质量优劣、取得的收入多寡,一律平等对待,无差别地普遍征收。级差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资源者因资源条件差异而获得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是根据资源质量优劣及收入多寡,有差别地征收,对哪些占用优等资源者多征税,反之,少征税,而对占用劣等资源者则给予免税。
2、目的侧重不同:一般资源税的征税目的,主要在于从国有资源占用开发权力的让度中取得财政收入,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级差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侧重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资源占用者的级差收入,为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则是两种资源税的共同征收目的。
实际上许多国家的资源税往往是既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又在征收过程中根据资源条件差异对不同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分别确定高低不等的税收负担,兼有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的性质。
资源税的概述
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原矿或者选矿为资源税征税对象。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实行从价计征的,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征的,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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